
買房說好送物業費現在不給了 彰泰江與城銷售承諾免物業費未兌現

2023-08-21 22:3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原來“說好的贈送40個月物業費,如今卻不算數了。”8月16日,業主周先生反映,買房說好送物業費現在不給了,他去年6月在彰泰江與城樓盤購買房子時,獲得“總裁特批”贈送車位使用權和40個月物業費的優惠。然而,近日他找銷售人員領取物業費使用券時,卻被告知贈送的物業費已被沖抵到了房價里。這讓周先生難以接受,他認為彰泰江與城銷售承諾免物業費未兌現。
1、購房者獲贈的40個月物業費優惠沒有了
周先生說,去年6月12日,他看中了彰泰江與城32棟一套103.07平方米的房子,銷售人員為了促進房屋銷售,就幫他向領導申請優惠,并且還簽訂了商品房定購書,獲得“總裁特批”優惠,即除了獲贈送車位使用權外,還獲贈送40個月物業費。他這才下決心買房,房價總款為94.2萬多元。
記者看到,在商品房定購書上,有一條“總裁特批”的優惠,即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
今年5月份,周先生向彰泰江與城銷售人員申請要40個月的物業費使用券,銷售人員表示將幫其發起申請流程。此后,他詢問了多次,但均被告知在“等審批”。豈料,在等待了2個多月,到8月的時候,周先生被告知,贈送40個月的物業費在買房時已被沖抵到房價里了,也就是說他已經沒有物業費使用券可領。
“我們的理解都是另外獲得贈送40個月的物業費,根本不存在沖抵到房價的說法。”周先生說,當時銷售人員并沒有跟他說過物業費沖抵到房價,否則他當時就不會下決心購買,如今“總裁特批”優惠成了空頭支票,對此他無法接受。
2、“空頭支票”引起熱議
有網友認為,“開發商推出各種優惠,目的就是為了賣房子,如今房子賣掉就不管之前的約定了,誠信何在?”也有網友指出,“當初買某樓盤的房子時,優惠兩年物業費都寫進了認購書里確定的,結果付了首付就不承認了……”還有網友表示,“希望相關部門對開發商這種不守誠信的行為要加強監督。”
“當初為了讓你買房子,他們對你有多熱情,現在就有多冷漠。”業主周先生說,他從今年5月就找銷售人員領取贈送的物業費使用券,剛開始對方還表示在幫“走流程”,可到后來就變成了“贈送的物業費已沖抵到房價里了”,成了“空頭支票”。
其實,除了不兌現周先生獲贈的40個月物業費外,還有業主梁先生投訴彰泰江與城贈送給業主的萬元家電大禮包,也同樣以各種理由不兌現。
3、萬元家電大禮包難兌現
梁先生說,他于2021年7月,購買了彰泰江與城20棟的一套房子,當時為了促進銷售,銷售人員幫他申請并獲贈萬元家電(電視、冰箱、洗衣機)大禮包。在這優惠下,他下定決心買了房子。事后,他找銷售人員領取萬元家電大禮包,剛開始銷售人員還表示在等公司采購,甚至到今年5月,銷售人員給他的答復都是“等公司采購”??傻?月,他再詢問時,就被告知“沒有憑證不予兌現”,他認為這是在耍賴。
梁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除了銷售人員幫其向領導申請“萬元家電大禮包”外,還有銷售人員提供的“柳州成交客戶禮品匯總表”上,清晰記錄有梁先生的名字。并且“柳州成交客戶禮品匯總表”,還曾被發布在“江與城銷控群”上,并有人詢問“還有多少業主的家電名單沒在上面”等記錄。
此外,還有多條銷售人員與梁先生的聊天記錄,顯示為“得了第一時間通知你來領”“等公司采購”等內容。甚至有銷售人員指出,家電申請當初是經領導同意了的,“沒有同意哪來的統計?哪來的等公司采購?”并稱之前發放萬元家電大禮包的流程都是“登記、采購,通知領取”,公司并沒有開過憑證或兌現券等。
不過,彰泰江與城售樓部相關負責人姚先生和韋女士對此卻表示,禮品匯總表只是當時用于“登記”客戶信息,如今客戶要想拿到萬元家電大禮包,需要提供公司的相關文書憑證。
4、售樓部稱商品房定購書應屬無效
16日上午,記者和周先生一同找到彰泰江與城售樓部。相關負責人姚先生和韋女士表示,在商品房定購書上,已注明“享受以上優惠折后總價為942053元”,也就是說“享受以上優惠”包含了“總裁特批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中的優惠,換句話說,總裁特批的優惠已被沖抵到了房價里。
周先生對此表示,如果照此理解,那么車位使用權也折算到房價的優惠里了,可實際情況是,他已領到了車位使用權,卻拿不到40個月的物業費。這未免有些自相矛盾。
然而,接下來姚先生和韋女士的解釋,更加讓周先生深感意外,更是難以接受。兩人稱,商品房定購書上只有簽字沒有蓋章,應屬無效。因此,周先生要想拿到40個月的物業費,就要提供相應的憑證。
記者看到,商品房定購書上,甲乙雙方均簽了字,其中甲方經辦人和審核人都簽了字,周先生作為乙方除了簽名還按了手指印。不過,姚先生和韋女士稱,甲方經辦人和審核人所簽的名字,他們看不出是誰。
5、律師表示銷售人員的說法屬于偷換概念
“柳報維權哥”特聘法律服務單位廣西康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敏表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以及商品房預售的價格都是需要經過備案的,房開在銷售房屋時不得隨意修改合同內容,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價格。
不過,房開公司為了促銷,在商品房定購書中承諾向購房者贈送標準車位使用權以及40個月的物業費,這40個月的物業費在房屋售價中無備案,在定購書中無備注,銷售人員未作解釋說明,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br />
因此,“總裁特批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條款,應當是房開公司在房屋銷售價格之外,額外贈送給購房者的優惠,銷售人員稱“已沖抵到了房價里”的說法屬于偷換概念,違反了定購書中約定。
售房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售房時作出的送家電的承諾,即為開發商作出的承諾,且有聊天記錄及登記表格佐證,開發商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若不履行,業主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通過訴訟要求房開公司履行義務。
吳敏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促進銷售,商家會給予各種優惠,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最好能將這些優惠條款寫到書面合同里;如遇到商家口頭承諾時,應及時采取錄音、微信截屏等方式保留證據,以便日后維權使用。
1、購房者獲贈的40個月物業費優惠沒有了
周先生說,去年6月12日,他看中了彰泰江與城32棟一套103.07平方米的房子,銷售人員為了促進房屋銷售,就幫他向領導申請優惠,并且還簽訂了商品房定購書,獲得“總裁特批”優惠,即除了獲贈送車位使用權外,還獲贈送40個月物業費。他這才下決心買房,房價總款為94.2萬多元。
記者看到,在商品房定購書上,有一條“總裁特批”的優惠,即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
今年5月份,周先生向彰泰江與城銷售人員申請要40個月的物業費使用券,銷售人員表示將幫其發起申請流程。此后,他詢問了多次,但均被告知在“等審批”。豈料,在等待了2個多月,到8月的時候,周先生被告知,贈送40個月的物業費在買房時已被沖抵到房價里了,也就是說他已經沒有物業費使用券可領。
“我們的理解都是另外獲得贈送40個月的物業費,根本不存在沖抵到房價的說法。”周先生說,當時銷售人員并沒有跟他說過物業費沖抵到房價,否則他當時就不會下決心購買,如今“總裁特批”優惠成了空頭支票,對此他無法接受。
2、“空頭支票”引起熱議
有網友認為,“開發商推出各種優惠,目的就是為了賣房子,如今房子賣掉就不管之前的約定了,誠信何在?”也有網友指出,“當初買某樓盤的房子時,優惠兩年物業費都寫進了認購書里確定的,結果付了首付就不承認了……”還有網友表示,“希望相關部門對開發商這種不守誠信的行為要加強監督。”
“當初為了讓你買房子,他們對你有多熱情,現在就有多冷漠。”業主周先生說,他從今年5月就找銷售人員領取贈送的物業費使用券,剛開始對方還表示在幫“走流程”,可到后來就變成了“贈送的物業費已沖抵到房價里了”,成了“空頭支票”。
其實,除了不兌現周先生獲贈的40個月物業費外,還有業主梁先生投訴彰泰江與城贈送給業主的萬元家電大禮包,也同樣以各種理由不兌現。
3、萬元家電大禮包難兌現
梁先生說,他于2021年7月,購買了彰泰江與城20棟的一套房子,當時為了促進銷售,銷售人員幫他申請并獲贈萬元家電(電視、冰箱、洗衣機)大禮包。在這優惠下,他下定決心買了房子。事后,他找銷售人員領取萬元家電大禮包,剛開始銷售人員還表示在等公司采購,甚至到今年5月,銷售人員給他的答復都是“等公司采購”??傻?月,他再詢問時,就被告知“沒有憑證不予兌現”,他認為這是在耍賴。
梁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除了銷售人員幫其向領導申請“萬元家電大禮包”外,還有銷售人員提供的“柳州成交客戶禮品匯總表”上,清晰記錄有梁先生的名字。并且“柳州成交客戶禮品匯總表”,還曾被發布在“江與城銷控群”上,并有人詢問“還有多少業主的家電名單沒在上面”等記錄。
此外,還有多條銷售人員與梁先生的聊天記錄,顯示為“得了第一時間通知你來領”“等公司采購”等內容。甚至有銷售人員指出,家電申請當初是經領導同意了的,“沒有同意哪來的統計?哪來的等公司采購?”并稱之前發放萬元家電大禮包的流程都是“登記、采購,通知領取”,公司并沒有開過憑證或兌現券等。
不過,彰泰江與城售樓部相關負責人姚先生和韋女士對此卻表示,禮品匯總表只是當時用于“登記”客戶信息,如今客戶要想拿到萬元家電大禮包,需要提供公司的相關文書憑證。
4、售樓部稱商品房定購書應屬無效
16日上午,記者和周先生一同找到彰泰江與城售樓部。相關負責人姚先生和韋女士表示,在商品房定購書上,已注明“享受以上優惠折后總價為942053元”,也就是說“享受以上優惠”包含了“總裁特批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中的優惠,換句話說,總裁特批的優惠已被沖抵到了房價里。
周先生對此表示,如果照此理解,那么車位使用權也折算到房價的優惠里了,可實際情況是,他已領到了車位使用權,卻拿不到40個月的物業費。這未免有些自相矛盾。
然而,接下來姚先生和韋女士的解釋,更加讓周先生深感意外,更是難以接受。兩人稱,商品房定購書上只有簽字沒有蓋章,應屬無效。因此,周先生要想拿到40個月的物業費,就要提供相應的憑證。
記者看到,商品房定購書上,甲乙雙方均簽了字,其中甲方經辦人和審核人都簽了字,周先生作為乙方除了簽名還按了手指印。不過,姚先生和韋女士稱,甲方經辦人和審核人所簽的名字,他們看不出是誰。
5、律師表示銷售人員的說法屬于偷換概念
“柳報維權哥”特聘法律服務單位廣西康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敏表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以及商品房預售的價格都是需要經過備案的,房開在銷售房屋時不得隨意修改合同內容,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價格。
不過,房開公司為了促銷,在商品房定購書中承諾向購房者贈送標準車位使用權以及40個月的物業費,這40個月的物業費在房屋售價中無備案,在定購書中無備注,銷售人員未作解釋說明,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br />
因此,“總裁特批一口價送使用權標準車位(享2萬購產權)送40個月物業管理費”條款,應當是房開公司在房屋銷售價格之外,額外贈送給購房者的優惠,銷售人員稱“已沖抵到了房價里”的說法屬于偷換概念,違反了定購書中約定。
售房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售房時作出的送家電的承諾,即為開發商作出的承諾,且有聊天記錄及登記表格佐證,開發商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若不履行,業主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通過訴訟要求房開公司履行義務。
吳敏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促進銷售,商家會給予各種優惠,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最好能將這些優惠條款寫到書面合同里;如遇到商家口頭承諾時,應及時采取錄音、微信截屏等方式保留證據,以便日后維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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