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房東擅自轉租,原房東和租戶權益受損先后向法院起訴

2021-12-14 22:55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近日,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法官岑益嬌在查閱一起案件的起訴材料時,發現該案與此前該法庭審結的另一起房屋租賃合同案件系同一被告,且糾紛源頭系同一出租房屋。一人被告兩次,且兩次都是因為同一出租房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從2018年說起。當年7月,因經營所需,浙江某藥品公司(以下簡稱藥品公司)向房東嚴某承租了房屋,租期為五年。兩年后,藥品公司在未經嚴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出租給了王某,成為了“二房東”。而王某在承租后將房屋重新裝修,開辦了一所美術培訓學校。
“二房東”擅自轉租后,未按約支付第三年租金。2020年12月,房東嚴某將其起訴至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請求法庭判決藥品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費共計1.4萬余元并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市法院經依法審理,支持了嚴某的訴訟請求,藥品公司須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將涉案房屋恢復原狀。
按理說,這起民事糾紛已隨著法院判決落下帷幕。然而實際上,事情遠遠沒有想象得那么簡單。王某為了開辦美術培訓學校,投入了無數心血,還花費資金進行裝修。如今場地剛剛裝修好,學校教學也慢慢步入了正軌,要在這個時候被迫騰挪場地,這對王某來說猶如晴天霹靂。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市法院對嚴某起訴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王某曾多次找到藥品公司,就損失賠償等情況進行協商。然而,因對賠償金額存在分歧,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一邊是藥品公司遲遲未賠償自己的損失,一邊是即將到來的履行期限,今年10月底,王某將藥品公司起訴至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判令藥品公司賠償裝修損失及搬遷費用共計近30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岑益嬌本著“一攬子”化解糾紛的原則,防止“案生案”情況的發生,在兼顧生效裁判并考慮各方利益需求的基礎上,當即組織雙方在承租房屋內進行現場調解。
調解現場,王某一開始情緒十分激動。他認為,裝修費損失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學校剛開起來就要挪地方,無形中對學校的聲譽造成了影響,“無形資產”損失慘重,藥品公司必須負責到底。而藥品公司則認為,裝修費應該折舊計算,聲譽損害則不應由其承擔。
在明確雙方爭議的焦點后,承辦法官一方面告知藥品公司,其行為導致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違約,賠償損失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就雙方對賠償金額產生爭議的部分進行釋法說理,一一列明賠償項目,其中包括裝修折舊后價值、拆除費用、家長退費等。經法官傾心調解,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及騰空期限等問題達成一致。
該案調解完畢后,承辦法官又馬不停蹄地聯系嚴某,告知其相關情況,希望嚴某能暫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此,嚴某表示接受。經回訪,目前,王某已經騰空了涉案房屋,藥品公司正在積極恢復原狀。
“目前,寧波兩級法院正在全面推行審判領域‘當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該機制以保護當事人訴權、減輕訟累、節約司法資源為導向,以提升人民群眾司法滿意度為目標,實現矛盾糾紛‘一攬子’化解。本案中,我們進行兩案關聯,在開展本案調解的同時,主動兼顧前一案件的履行情況,促成被告藥品公司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避免前案進入執行程序,從而‘一攬子’化解三方當事人的紛爭。”承辦法官說。
據了解,下一步,市法院將在審判領域發力,將“當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貫穿案件審判始終,通過訴的依法合并、代表人訴訟、示范訴訟、立審執兼顧等舉措,以最少的程序解決“一個案件”,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事情要從2018年說起。當年7月,因經營所需,浙江某藥品公司(以下簡稱藥品公司)向房東嚴某承租了房屋,租期為五年。兩年后,藥品公司在未經嚴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出租給了王某,成為了“二房東”。而王某在承租后將房屋重新裝修,開辦了一所美術培訓學校。
“二房東”擅自轉租后,未按約支付第三年租金。2020年12月,房東嚴某將其起訴至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請求法庭判決藥品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費共計1.4萬余元并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市法院經依法審理,支持了嚴某的訴訟請求,藥品公司須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將涉案房屋恢復原狀。
按理說,這起民事糾紛已隨著法院判決落下帷幕。然而實際上,事情遠遠沒有想象得那么簡單。王某為了開辦美術培訓學校,投入了無數心血,還花費資金進行裝修。如今場地剛剛裝修好,學校教學也慢慢步入了正軌,要在這個時候被迫騰挪場地,這對王某來說猶如晴天霹靂。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市法院對嚴某起訴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王某曾多次找到藥品公司,就損失賠償等情況進行協商。然而,因對賠償金額存在分歧,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一邊是藥品公司遲遲未賠償自己的損失,一邊是即將到來的履行期限,今年10月底,王某將藥品公司起訴至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判令藥品公司賠償裝修損失及搬遷費用共計近30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岑益嬌本著“一攬子”化解糾紛的原則,防止“案生案”情況的發生,在兼顧生效裁判并考慮各方利益需求的基礎上,當即組織雙方在承租房屋內進行現場調解。
調解現場,王某一開始情緒十分激動。他認為,裝修費損失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學校剛開起來就要挪地方,無形中對學校的聲譽造成了影響,“無形資產”損失慘重,藥品公司必須負責到底。而藥品公司則認為,裝修費應該折舊計算,聲譽損害則不應由其承擔。
在明確雙方爭議的焦點后,承辦法官一方面告知藥品公司,其行為導致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違約,賠償損失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就雙方對賠償金額產生爭議的部分進行釋法說理,一一列明賠償項目,其中包括裝修折舊后價值、拆除費用、家長退費等。經法官傾心調解,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及騰空期限等問題達成一致。
該案調解完畢后,承辦法官又馬不停蹄地聯系嚴某,告知其相關情況,希望嚴某能暫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此,嚴某表示接受。經回訪,目前,王某已經騰空了涉案房屋,藥品公司正在積極恢復原狀。
“目前,寧波兩級法院正在全面推行審判領域‘當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該機制以保護當事人訴權、減輕訟累、節約司法資源為導向,以提升人民群眾司法滿意度為目標,實現矛盾糾紛‘一攬子’化解。本案中,我們進行兩案關聯,在開展本案調解的同時,主動兼顧前一案件的履行情況,促成被告藥品公司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避免前案進入執行程序,從而‘一攬子’化解三方當事人的紛爭。”承辦法官說。
據了解,下一步,市法院將在審判領域發力,將“當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貫穿案件審判始終,通過訴的依法合并、代表人訴訟、示范訴訟、立審執兼顧等舉措,以最少的程序解決“一個案件”,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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