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明珠小區物業公司撤離并關閉公共電源,供水受影響電梯用不了

2021-10-29 16:3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請物業公司立即給小區的電梯供電,給居民用水二次加壓供電。”10月11日晚,城中區海關路西一巷8號高新明珠小區的物業公司撤離了小區,還將小區內公共用電設備的電源關閉,導致小區內電梯無法使用,5樓以上高層住戶因無電加壓導致供水受到影響。當晚,市政府熱線收到反映,立即轉辦案件。民警介入調查后,供電、供水才得以恢復。
此后,高新明珠小區業主們再次撥打市政府熱線投訴:物業撤離后,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公攤水電明細表、發票沒有進行交接。如果長時間不交接,勢必造成小區管理混亂、業主斷水斷電等一系列問題。希望政府相關部門積極聯系物業公司,盡快促成交接。對此,記者進行了走訪。
1、高新明珠小區業主要求物業移交賬目清單
10月17日,記者到高新明珠小區看到,該小區只有一棟住宅樓,為高層建筑,有兩個單元,約260戶。在單元門口的宣傳欄上,此前服務該小區的柳州巨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張貼了一份公告,內容為:該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在小區進行了終止提供物業服務的公示,現公示期已屆滿。
“3年時間,換了3家物業公司。”小區居民孫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入住該小區,他說,每次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業主都沒有收到通知,也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任何協議,這次物業公司又撤走了。他認為物業公司所收取的1.5元/平方米的物業費,與物業管理不匹配,多數業主也因此不愿繳納物業費。
“高新明珠小區不大,管理卻很混亂。”孫先生列舉了一系列問題,如小區地下車庫對外開放;小區大門門禁如同擺設,所有人都能隨意進出;小區內的人行道、門口的綠化帶常常停滿了車。
孫先生還說,他已繳納10月的公攤水電費,查詢發現物業公司只支付了9月的費用給供水、供電公司。如今,物業撤走之后,向業主移交的物品里,并沒有公共區域公攤部分的水費和電費發票及明細單。業主們希望物業公司能夠盡快移交明細單及發票,讓他們檢查賬目是否存在問題,以便更好地做下個月的續費工作。
2、社區聯系高新明珠小區物業做進一步協調
10月18日,記者聯系到了柳州巨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覃女士告訴記者,物業公司是按照法律規定合法進駐的。撤離前,也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提前3個月張貼撤離公告告知業主。業主在3個月時間里,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交接有關事宜。
“電梯、二次加壓供水設備等都是特種設備,公司在撤離之前,沒有任何有資質的人或者公司來和物業公司對接。為了避免意外發生,物業公司只能按照責任來做一個終結。”覃女士稱,10月12日當天,業主代表也派了專業的技術人員,與社區、業主代表一起對小區進行勘查并開展移交工作,雙方現場簽字進行了確定。
覃女士表示,所有程序都是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的,雙方都已簽字,目前所有資料已經移交給社區,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再配合業主開展任何有關移交工作。
10月20日,記者從桂中社區了解到,12日當天,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社區的見證下,確實完成了交接儀式,目前部分資料保留在社區并封存。對于業主要求物業提供供電、供水賬目清單,社區目前還在與物業公司聯系,做進一步協調。
3、律師:物業應繼續配合高新明珠小區業主完善交接
物業辦理交接過程,是否有權停掉公共區域電源?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水電公攤明細及發票,是否也在交接的項目中?在雙方已簽字交接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應該繼續完善交接?
柳州日報社法律顧問、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49條、第950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上述提到的物業公司在辦理交接過程中,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水電公攤明細及發票,應在交接的項目中。目前,雙方雖已簽字交接,但物業公司仍有部分資料未移交,其應配合業主繼續完善交接,否則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后,高新明珠小區業主們再次撥打市政府熱線投訴:物業撤離后,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公攤水電明細表、發票沒有進行交接。如果長時間不交接,勢必造成小區管理混亂、業主斷水斷電等一系列問題。希望政府相關部門積極聯系物業公司,盡快促成交接。對此,記者進行了走訪。
1、高新明珠小區業主要求物業移交賬目清單
10月17日,記者到高新明珠小區看到,該小區只有一棟住宅樓,為高層建筑,有兩個單元,約260戶。在單元門口的宣傳欄上,此前服務該小區的柳州巨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張貼了一份公告,內容為:該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在小區進行了終止提供物業服務的公示,現公示期已屆滿。
“3年時間,換了3家物業公司。”小區居民孫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入住該小區,他說,每次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業主都沒有收到通知,也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任何協議,這次物業公司又撤走了。他認為物業公司所收取的1.5元/平方米的物業費,與物業管理不匹配,多數業主也因此不愿繳納物業費。
“高新明珠小區不大,管理卻很混亂。”孫先生列舉了一系列問題,如小區地下車庫對外開放;小區大門門禁如同擺設,所有人都能隨意進出;小區內的人行道、門口的綠化帶常常停滿了車。
孫先生還說,他已繳納10月的公攤水電費,查詢發現物業公司只支付了9月的費用給供水、供電公司。如今,物業撤走之后,向業主移交的物品里,并沒有公共區域公攤部分的水費和電費發票及明細單。業主們希望物業公司能夠盡快移交明細單及發票,讓他們檢查賬目是否存在問題,以便更好地做下個月的續費工作。
2、社區聯系高新明珠小區物業做進一步協調
10月18日,記者聯系到了柳州巨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覃女士告訴記者,物業公司是按照法律規定合法進駐的。撤離前,也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提前3個月張貼撤離公告告知業主。業主在3個月時間里,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交接有關事宜。
“電梯、二次加壓供水設備等都是特種設備,公司在撤離之前,沒有任何有資質的人或者公司來和物業公司對接。為了避免意外發生,物業公司只能按照責任來做一個終結。”覃女士稱,10月12日當天,業主代表也派了專業的技術人員,與社區、業主代表一起對小區進行勘查并開展移交工作,雙方現場簽字進行了確定。
覃女士表示,所有程序都是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的,雙方都已簽字,目前所有資料已經移交給社區,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再配合業主開展任何有關移交工作。
10月20日,記者從桂中社區了解到,12日當天,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社區的見證下,確實完成了交接儀式,目前部分資料保留在社區并封存。對于業主要求物業提供供電、供水賬目清單,社區目前還在與物業公司聯系,做進一步協調。
3、律師:物業應繼續配合高新明珠小區業主完善交接
物業辦理交接過程,是否有權停掉公共區域電源?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水電公攤明細及發票,是否也在交接的項目中?在雙方已簽字交接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應該繼續完善交接?
柳州日報社法律顧問、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49條、第950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上述提到的物業公司在辦理交接過程中,所代繳的小區公共區域水電公攤明細及發票,應在交接的項目中。目前,雙方雖已簽字交接,但物業公司仍有部分資料未移交,其應配合業主繼續完善交接,否則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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