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嗎,賣房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被法院駁回

2021-02-01 20:03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現實生活中,因拆遷安置房需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辦到產權證,在此之前因價格明顯低于商品房,故受到消費者的青睞。同時,正由于安置房沒有產權證,也容易在買賣中產生糾紛。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嗎?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出賣人與兒子惡意串通將拆遷安置房以贈與形式登記在兒子名下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0年2月,李某因房屋拆遷,被安置在太倉市城北某小區,后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房屋出售給張某,張某隨即對該房屋裝修后入住。2015年2月,該房屋已具備辦理不動產證的條件,李某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贈與其子楊某并登記在其子楊某的名下。楊某得知后,十分氣憤,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搬離案涉房屋并將該房屋交接給楊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李某作為賣房人需配合買房人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是合同應有之意,但在房屋具備過戶登記條件時,李某將房屋贈與并登記至其子楊某名下,惡意明顯,構成違約。
張某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取得涉案房屋后進行裝修并實際占有使用至今多年,結合楊某與李某之間系父子關系的事實,應認定李某、楊某惡意串通將房屋以贈與名義過戶登記至楊某名下并以此為由主張取回房屋,同時導致房屋目前無法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李某、楊某的上述行為應屬無效,楊某主張張某騰退出涉案房屋,無相應依據,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0年2月,李某因房屋拆遷,被安置在太倉市城北某小區,后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房屋出售給張某,張某隨即對該房屋裝修后入住。2015年2月,該房屋已具備辦理不動產證的條件,李某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贈與其子楊某并登記在其子楊某的名下。楊某得知后,十分氣憤,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搬離案涉房屋并將該房屋交接給楊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李某作為賣房人需配合買房人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是合同應有之意,但在房屋具備過戶登記條件時,李某將房屋贈與并登記至其子楊某名下,惡意明顯,構成違約。
張某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取得涉案房屋后進行裝修并實際占有使用至今多年,結合楊某與李某之間系父子關系的事實,應認定李某、楊某惡意串通將房屋以贈與名義過戶登記至楊某名下并以此為由主張取回房屋,同時導致房屋目前無法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李某、楊某的上述行為應屬無效,楊某主張張某騰退出涉案房屋,無相應依據,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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