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路貸是什么意思,19名涉案人員租房子開公司搞套路貸出庭受審

2020-12-11 17:09
房地產(chǎn)知識
精選回答
為賺取不義之財,80后無業(yè)男子徐某軍等人在城中區(qū)嘉逸財富大廈租房開設從事小額貸款業(yè)務的公司,以放款快、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利用別人急需用錢的心理,連蒙帶騙誘導他人簽訂多處留白且本金虛高的借款合同,從事套路貸活動。
套路貸是什么意思?套路貸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種誘餌,連哄帶騙誘導他人借款,一旦借款人逾期,這些不法分子便露出貪婪面目,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額違約金,并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威脅恐嚇滋擾,迫使借款人就范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網(wǎng)恢恢,這些套路貸公司最終都被警方端掉。12月9日,城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由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套路貸案件,徐某軍等19名涉案人員被指控犯詐騙罪出庭受審。
一、租房子開設小額貸款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軍、楊某鳳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904室開設了名為聚達網(wǎng)絡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聚達公司”),楊某鳳擔任公司業(yè)務員并協(xié)助徐某軍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同年9月,徐某軍又出資成立了中匯公司,兩家公司采用“1+1”的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李某、宋某分別于去年2月、3月加入聚達公司擔任業(yè)務員;被告人許某宛于去年3月加入聚達公司并先后擔任審核員、財務等職務;被告人蘇某浩、譚某磊、周某松分別于2018年4月、5月以及去年3月加入聚達公司擔任催收員,并在任職期間按照徐某軍的指示對聚達、中匯等幾家公司未按期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
去年4月,徐某軍、王某逸共同出資并租用位于嘉逸財富大廈A座2101—2室開設了名為寶匯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并與聚達公司采用“1+1”的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去年2月,被告人楊某順、徐某某共同出資并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502室開設名為華陽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華陽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陳某于去年5月加入華陽公司擔任業(yè)務員;被告人胡某玉、胡某園分別于去年3月、8月加入華陽公司擔任催收員。
去年6月,被告人楊某清、李某飛共同出資并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402—2室開設名為博匯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博匯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汪某成于去年6月、8月至10月間在該公司擔任財務及催收員一職。
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樁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906室開設名為萊納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萊納公司”),并與李某德(另案處理)成立的盈信公司采用“1+1”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去年6月,楊某樁又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301室開設名為聯(lián)盛科技的小額信貸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韋某葵于2018年9月加入萊納公司,先后擔任萊納、聯(lián)盛公司審核員職務,并協(xié)助楊某樁管理公司日常事務。
二、不法分子設套路誘導他人簽問題合同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小額貸款公司在未獲取相關貸款資質(zhì)的情況下,以放款快、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借民間借貸之名,趁他人急需用錢之機吸引社會上的不特定被害人來公司貸款。在借貸過程中,公司業(yè)務員、審核員虛構平臺費、資料費、服務費、中介費等名目肆意扣減貸款本金,再以行規(guī)為由誘騙被害人簽訂多處留白且借款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
被告人徐某軍等人在簽訂合同前向被害人聲稱借款日利息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借款合同中也列明月利息為3%,但他們通過虛構服務費、平臺費等名目并用虛高的本金計算還款利息以此增加被害人應還款數(shù)額,向被害人實際收取高達20%至30%不等的月利息。被害人在較短時間內(nèi)且對本金、利息等內(nèi)容及計算方式產(chǎn)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署了相關貸款、還款協(xié)議。此外,放款前,各公司還對部分被害人進行家訪并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家訪費。
被害人還款過程中,只要逾期即被要求繳納高額的違約金,并由公司催收員以發(fā)送帶有威脅恐嚇內(nèi)容的信息、打電話、上門滋擾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催收,極大地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被告人即通過轉(zhuǎn)單平賬、借新還舊的方式,繼續(xù)壘高被害人的債務。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達到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目的。
其中,被害人陳某某分別在2018年9月、去年2月向聚達公司申請貸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萬元,應還金額4.335萬元,實得金額3.81萬元,實際還款共計8.5205萬元。2018年11月至去年10月期間,另一名被害人江某分5次向聚達公司申請貸款,實得9.87萬元,實際還款共計11.181萬元。
三、19名套路貸涉案人員均被指控犯詐騙罪
據(jù)悉,本次受審的19名被告人年齡在23歲至41歲之間,均沒有固定職業(yè),只有2人是柳州本地人,其余均來自浙江、安徽等地。其中,31歲的男子李某還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
公訴機關表示,徐某軍、楊某樁等1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徐某軍、楊某樁、楊某順、徐某某、王某逸、楊某清、李某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楊某鳳等12人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套路貸是什么意思?套路貸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種誘餌,連哄帶騙誘導他人借款,一旦借款人逾期,這些不法分子便露出貪婪面目,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額違約金,并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威脅恐嚇滋擾,迫使借款人就范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網(wǎng)恢恢,這些套路貸公司最終都被警方端掉。12月9日,城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由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套路貸案件,徐某軍等19名涉案人員被指控犯詐騙罪出庭受審。
一、租房子開設小額貸款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軍、楊某鳳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904室開設了名為聚達網(wǎng)絡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聚達公司”),楊某鳳擔任公司業(yè)務員并協(xié)助徐某軍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同年9月,徐某軍又出資成立了中匯公司,兩家公司采用“1+1”的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李某、宋某分別于去年2月、3月加入聚達公司擔任業(yè)務員;被告人許某宛于去年3月加入聚達公司并先后擔任審核員、財務等職務;被告人蘇某浩、譚某磊、周某松分別于2018年4月、5月以及去年3月加入聚達公司擔任催收員,并在任職期間按照徐某軍的指示對聚達、中匯等幾家公司未按期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
去年4月,徐某軍、王某逸共同出資并租用位于嘉逸財富大廈A座2101—2室開設了名為寶匯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并與聚達公司采用“1+1”的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去年2月,被告人楊某順、徐某某共同出資并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502室開設名為華陽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華陽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陳某于去年5月加入華陽公司擔任業(yè)務員;被告人胡某玉、胡某園分別于去年3月、8月加入華陽公司擔任催收員。
去年6月,被告人楊某清、李某飛共同出資并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402—2室開設名為博匯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博匯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汪某成于去年6月、8月至10月間在該公司擔任財務及催收員一職。
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樁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906室開設名為萊納科技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萊納公司”),并與李某德(另案處理)成立的盈信公司采用“1+1”模式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去年6月,楊某樁又租用嘉逸財富大廈A座1301室開設名為聯(lián)盛科技的小額信貸公司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被告人韋某葵于2018年9月加入萊納公司,先后擔任萊納、聯(lián)盛公司審核員職務,并協(xié)助楊某樁管理公司日常事務。
二、不法分子設套路誘導他人簽問題合同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小額貸款公司在未獲取相關貸款資質(zhì)的情況下,以放款快、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借民間借貸之名,趁他人急需用錢之機吸引社會上的不特定被害人來公司貸款。在借貸過程中,公司業(yè)務員、審核員虛構平臺費、資料費、服務費、中介費等名目肆意扣減貸款本金,再以行規(guī)為由誘騙被害人簽訂多處留白且借款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
被告人徐某軍等人在簽訂合同前向被害人聲稱借款日利息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借款合同中也列明月利息為3%,但他們通過虛構服務費、平臺費等名目并用虛高的本金計算還款利息以此增加被害人應還款數(shù)額,向被害人實際收取高達20%至30%不等的月利息。被害人在較短時間內(nèi)且對本金、利息等內(nèi)容及計算方式產(chǎn)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署了相關貸款、還款協(xié)議。此外,放款前,各公司還對部分被害人進行家訪并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家訪費。
被害人還款過程中,只要逾期即被要求繳納高額的違約金,并由公司催收員以發(fā)送帶有威脅恐嚇內(nèi)容的信息、打電話、上門滋擾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催收,極大地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被告人即通過轉(zhuǎn)單平賬、借新還舊的方式,繼續(xù)壘高被害人的債務。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達到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目的。
其中,被害人陳某某分別在2018年9月、去年2月向聚達公司申請貸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萬元,應還金額4.335萬元,實得金額3.81萬元,實際還款共計8.5205萬元。2018年11月至去年10月期間,另一名被害人江某分5次向聚達公司申請貸款,實得9.87萬元,實際還款共計11.181萬元。
三、19名套路貸涉案人員均被指控犯詐騙罪
據(jù)悉,本次受審的19名被告人年齡在23歲至41歲之間,均沒有固定職業(yè),只有2人是柳州本地人,其余均來自浙江、安徽等地。其中,31歲的男子李某還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
公訴機關表示,徐某軍、楊某樁等1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徐某軍、楊某樁、楊某順、徐某某、王某逸、楊某清、李某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楊某鳳等12人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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