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房屋租賃官司麻煩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是上法院起訴

2020-10-15 22:13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租客在房內養狗,我家的沙發、電視機柜、窗簾、鞋架、置物架被狗咬爛了;退租時更糟糕,墻壁發黃發黑,房間臟、亂、臭,地板布滿煙頭,我花了一周時間打掃、噴了2瓶除臭劑,能不生氣嗎?”近日,房東李某訴租客譚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在玉州區法院開庭,李某向法官黃雙講述了其租房遇到的煩惱。
然而,對于房東的說法,租客譚某并不認可。到底誰說的是事實呢?一起來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案例。
一、房東起訴租客,追索租金和家具電器修理費等
打房屋租賃官司麻煩嗎?不麻煩!今年5月29日,房東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租客譚某償還租金、物業費以及家具損壞、電器修理費等費用共計18000元。李某訴稱,其與譚某于2019年11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半年,每月租金2100元、押金2100元;租賃期間承租人應保護房屋內設備完好,出現設備損壞應修復,否則出租人有權按照市場價格追究相應賠償;如合同期未滿,承租人違約退房,出租人不退押金。
李某稱,自2020年1月起,被告譚某開始拖欠租金,截至起訴時,共拖欠租金、物業費等約定費用6500元;房屋設備、家具、電器等均有損壞且未修理,按約定應由被告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其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
二、實地走訪還真相,法院依法判賠
8月12日下午,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黃雙及法官助理、雙方當事人前往涉案房屋,就房屋設備損壞情況等雙方爭議焦點,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
隨后,法院依法適用小額程序開展案件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租期為6個月,但被告未到期滿就單方終止租賃關系,構成違約,被告應當支付尚欠租金,另外其已支付的押金原告可不予退還。故被告應支付尚欠租金合計5250元給原告。
關于房屋設備、家具損壞情況的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涉案房屋察看,結合原告提供的照片、雙方陳述分析,可以明確被告養狗導致電視柜、沙發等家具損壞,并且人為損壞房門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相應經濟損失。根據家具、門鎖等損壞嚴重程度、維修翻新、更換情況分析,法院酌情支持被告賠償電視柜、沙發等物品的維修翻新費用以及其他物品的更換維修費用合計4430元。而房內洗衣機、花灑架等物品,屬自然損壞,均不應由被告承擔修復、更換費用。被告辯稱沙發已經維修好,但實際僅維修了三處,沙發底部損壞沒有維修,并且維修效果較差,故被告仍應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根據原告提供的繳費通知單、小區業委會證明,可以證明被告尚欠物業費等雜費165.4元。超出部分,無證據佐證,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5250元及滯納金,支付維修、更換費用4430元,支付物業費、垃圾費、維修基金、電梯維護、公攤電費、自用水費合計165.4元。
三、法官提醒租賃合同中應有詳細清單,并明確責任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設備損壞應修復,否則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提醒,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就是在租賃合同中詳細列出房屋設備、家具等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對物品外觀外表拍照留底,并對物品損壞責任作明確劃分,以防止日后有理說不清而產生糾紛。
然而,對于房東的說法,租客譚某并不認可。到底誰說的是事實呢?一起來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案例。
一、房東起訴租客,追索租金和家具電器修理費等
打房屋租賃官司麻煩嗎?不麻煩!今年5月29日,房東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租客譚某償還租金、物業費以及家具損壞、電器修理費等費用共計18000元。李某訴稱,其與譚某于2019年11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半年,每月租金2100元、押金2100元;租賃期間承租人應保護房屋內設備完好,出現設備損壞應修復,否則出租人有權按照市場價格追究相應賠償;如合同期未滿,承租人違約退房,出租人不退押金。
李某稱,自2020年1月起,被告譚某開始拖欠租金,截至起訴時,共拖欠租金、物業費等約定費用6500元;房屋設備、家具、電器等均有損壞且未修理,按約定應由被告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其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
二、實地走訪還真相,法院依法判賠
8月12日下午,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黃雙及法官助理、雙方當事人前往涉案房屋,就房屋設備損壞情況等雙方爭議焦點,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
隨后,法院依法適用小額程序開展案件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租期為6個月,但被告未到期滿就單方終止租賃關系,構成違約,被告應當支付尚欠租金,另外其已支付的押金原告可不予退還。故被告應支付尚欠租金合計5250元給原告。
關于房屋設備、家具損壞情況的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涉案房屋察看,結合原告提供的照片、雙方陳述分析,可以明確被告養狗導致電視柜、沙發等家具損壞,并且人為損壞房門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相應經濟損失。根據家具、門鎖等損壞嚴重程度、維修翻新、更換情況分析,法院酌情支持被告賠償電視柜、沙發等物品的維修翻新費用以及其他物品的更換維修費用合計4430元。而房內洗衣機、花灑架等物品,屬自然損壞,均不應由被告承擔修復、更換費用。被告辯稱沙發已經維修好,但實際僅維修了三處,沙發底部損壞沒有維修,并且維修效果較差,故被告仍應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根據原告提供的繳費通知單、小區業委會證明,可以證明被告尚欠物業費等雜費165.4元。超出部分,無證據佐證,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5250元及滯納金,支付維修、更換費用4430元,支付物業費、垃圾費、維修基金、電梯維護、公攤電費、自用水費合計165.4元。
三、法官提醒租賃合同中應有詳細清單,并明確責任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設備損壞應修復,否則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提醒,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就是在租賃合同中詳細列出房屋設備、家具等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對物品外觀外表拍照留底,并對物品損壞責任作明確劃分,以防止日后有理說不清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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