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和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2020-09-28 21:33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一、案例:
王某與劉某于2017年5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總價395000元,首付款20萬元,剩余款項按月分期付款,五年內付清,同時還需支付約定的利息。劉某承諾于2018年8月31日前為王某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逾期辦理的需承擔購房總價款10%的違約金,且王某有權解除合同。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劉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依約支付首付款并按期支付分期款以及利息,但劉某未能依約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王某遂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劉某向其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項,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仲裁結果: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仲裁庭支持了王某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主張,裁決劉某向王某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項并支付違約金以及利息,而王某應支付劉某交付房屋后至返還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三、律師解析:
本案中,劉某違約在先,王某依約有權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王某可以要求劉某恢復原狀,即將已付購房款項原物返還至王某占有的狀態,而返還原物應當包含原物及孳息,金錢的孳息也就是利息。因此,本案中王某主張的利息屬于已付購房款的孳息,與其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沖突,可以同時主張。
同時,根據九民紀要的最新規則,雙務合同撤銷后,如標的物有使用情況的,標的物返還方與價款返還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雙方應當同時返還。因此,本案中,王某也應支付劉某對應的房屋使用費。
四、律師點評:
利息,是損失,還是孳息?基于不同的情況,其性質也會有不同的認定,性質不同則關系到其與約定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例如逾期付款的資金利息,就不屬于孳息,而是資金占用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之規定,守約方如認為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但基于同一違約行為即逾期付款這一違約行為,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本案中,已付購房款項的原物返還包含了原物及孳息,利息就是本案中已付房款的孳息,可以與違約金一起主張。
王某與劉某于2017年5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總價395000元,首付款20萬元,剩余款項按月分期付款,五年內付清,同時還需支付約定的利息。劉某承諾于2018年8月31日前為王某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逾期辦理的需承擔購房總價款10%的違約金,且王某有權解除合同。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劉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依約支付首付款并按期支付分期款以及利息,但劉某未能依約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王某遂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劉某向其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項,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仲裁結果: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仲裁庭支持了王某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主張,裁決劉某向王某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項并支付違約金以及利息,而王某應支付劉某交付房屋后至返還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三、律師解析:
本案中,劉某違約在先,王某依約有權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王某可以要求劉某恢復原狀,即將已付購房款項原物返還至王某占有的狀態,而返還原物應當包含原物及孳息,金錢的孳息也就是利息。因此,本案中王某主張的利息屬于已付購房款的孳息,與其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沖突,可以同時主張。
同時,根據九民紀要的最新規則,雙務合同撤銷后,如標的物有使用情況的,標的物返還方與價款返還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雙方應當同時返還。因此,本案中,王某也應支付劉某對應的房屋使用費。
四、律師點評:
利息,是損失,還是孳息?基于不同的情況,其性質也會有不同的認定,性質不同則關系到其與約定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例如逾期付款的資金利息,就不屬于孳息,而是資金占用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之規定,守約方如認為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但基于同一違約行為即逾期付款這一違約行為,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本案中,已付購房款項的原物返還包含了原物及孳息,利息就是本案中已付房款的孳息,可以與違約金一起主張。
本網頁內容由用戶提供,不代表本網站觀點。本網站不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您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