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滿五年的經適房能買賣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20-06-08 21:2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經適房買賣案例:
2011年1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申請取得的位于某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套,以2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張某,張某先交房款20萬元,剩余4萬元待四年后政府允許上市交易時視實際情況繳納。
協議簽訂后,張某先后支付房款共計20萬元,原告于2012年12月將該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付被告。房屋交付后,原告訴至法院,以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后未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為由,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并判令被告張某退還房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和購買后上市交易年限等限制性規定,該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點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被告,并約定在該房屋允許上市交易后再行辦理過戶手續、繳納相關費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拘束力,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被告依約履行義務后,原告訴請確認合同無效,違反《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確立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合理合法。
2011年1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申請取得的位于某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套,以2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張某,張某先交房款20萬元,剩余4萬元待四年后政府允許上市交易時視實際情況繳納。
協議簽訂后,張某先后支付房款共計20萬元,原告于2012年12月將該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付被告。房屋交付后,原告訴至法院,以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后未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為由,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并判令被告張某退還房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和購買后上市交易年限等限制性規定,該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點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被告,并約定在該房屋允許上市交易后再行辦理過戶手續、繳納相關費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拘束力,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被告依約履行義務后,原告訴請確認合同無效,違反《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確立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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