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房主卻反悔不想賣了購房者該怎么辦

2020-04-24 18:09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去年,李先生與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張先生所有的一套面積為110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簽訂后,李先生按照約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得房屋鑰匙入住。后因該處房價暴漲,張先生反悔,拒絕協助李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近期,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為李先生所有。
那么,李先生的訴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律師觀點】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李先生與張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且已經生效,但因雙方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李先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確認所有權之訴必須以取得所有權為前提,因此李先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的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過,由于李先生與張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規定,李先生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取得債權請求權,有權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給自己的義務。因此,李先生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張先生協助自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理出處】《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近期,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為李先生所有。
那么,李先生的訴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律師觀點】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李先生與張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且已經生效,但因雙方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李先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確認所有權之訴必須以取得所有權為前提,因此李先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的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過,由于李先生與張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規定,李先生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取得債權請求權,有權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給自己的義務。因此,李先生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張先生協助自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理出處】《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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