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房子簽租房合同前要搞清屋內設施避免糾紛

2019-07-29 10:02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租房要搞清屋內設施方可簽約
日前,消費者沈女士來電反映,她自己的小孩考上古城區某學校,以后要即將開學,自己家住相城區路程遙遠,就考慮在學校附近租一套房子,方便自己帶小孩上下學。她就到西北街上一家房產中介租房,中介為她介紹了平門一村的一套房子,她上門看過一次,因為當時上一個租戶還沒有搬走,而這個租戶在屋內堆放了不少貨物,導致她沒有看清房內設施。
后來,中介公司通知她上一個租戶搬走了,可以簽訂合同了。個人房源網注意到,因她工作較忙,就委托了她的親戚去代簽租房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費1800元。
等簽完合同,沈女士卻發現屋內幾乎沒有家用電器,就向中介公司提出要退房,中介公司認為簽房屋租賃合同是沈女士同意的,她也上門看過,對屋內設施是默認的,因此要退房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沈女士認為沒有家用電器根本無法居住,中介公司是存心欺騙,雙方爭執不下。
姑蘇區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電話后聯系了中介公司程老板了解情況,據陳老板說屋內確實只有熱水器等少量家電,但自己沒有欺騙,沈女士和她的親戚都看過房,因此現在要退房是肯定要扣除中介費的。
工作人員分析,雖然沈女士未搞清屋內設施就簽下租房合同是有疏忽,但是按照市場價,在那個地段,沒有家用電器的房屋月租金是不可能達到兩千多元的,一些沒有家電的出租屋主要是給租戶堆放貨物等,價格很低廉的,只有一千元左右。
因此,兩千多的出租屋沒有基本家用電器是說不過去的,工作人員也將意見傳達給中介公司老板,應酌情退還部分中介費,最后經調解,租房協議解除,退還沈女士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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