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東沒簽字,僅蓋個人私章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2019-03-26 10:52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近日,購房者王先生與房東何某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后,何某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何某沒有簽字而是加蓋了個人印章。隨后,王先生也按協議約定支付了購房首付款20萬。后王先生一直催促何某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何某卻說合同他沒簽字,僅有蓋章沒用,屬于無效協議,房子他不賣了,要退款。
請問:購房者王先生與房東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對此,律師解釋,本案涉及用個人私章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在本案中,自然人的私章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若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該方當事人實質是否認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成立了合同關系,此時就涉及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在本案中,何某只是否認沒有親自簽字,但并沒有否認私章是其所有、是其所蓋的事實。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對何某在協議書上加蓋個人印章這一事實已無須舉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該條明確了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不僅確認了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為簽字或者蓋章,而且賦予了蓋章與簽字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應該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體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本案王先生和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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