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萬業二手房中介被控騙取31名客戶購房資金249.9萬元

2019-01-17 22:19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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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發布低價房源,忽悠市民掏錢購買,在收了購房者支付的購房定金和首付款后,二手房中介柳州市萬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業公司”)又以房東嫌房價低不賣等原因為由,霸占購房者的購房定金和首付款遲遲不退(2017年6月1日柳州晚報03版、2017年8月19日柳州晚報06版曾報道過此事)。8月2日上午,萬業公司以及該公司的4名股東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在魚峰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房產中介公司股東被控共同商議騙取客戶錢款
據了解,被告單位萬業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投資等業務,陳某杰、覃某局、劉某、黃某鋒等4名被告人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及主要管理人員。其中,今年34歲的陳某杰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及董事長,36歲的劉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陳某杰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過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覃某局則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過3個月拘役。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萬業公司自成立起即從事二手房地產中介服務,在經營過程中長期違規占用客戶所交的購房定金、首付款。2016年起,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陳某杰、覃某局、劉某、黃某鋒等人便共同商議,在從事二手房地產中介服務過程中大量騙取客戶資金,以“拆東墻補西墻”的形式維持公司資金運作。
起訴書顯示,2016年至2017年期間,萬業公司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以購買二手房需先付定金、首付款為由,先后與韋先生等31名被害人在簽訂購房意向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從他們手中騙取錢財共計249.9萬元。后來,該公司又繼續編造事由拒不履約,也不退還被害人錢款。
資金被用于公司經營放貸及給股東買房買車
面對上述指控,被告人覃某局辯稱,他只是一名售后經理,在公司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協議之后負責一些售后工作,比如房產過戶、水電交接之類,以及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對一些沒有正常過戶的情況進行協調和解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過,被害人訴訟代表人楊先生卻當庭指出,當初正是覃某局跟他商談房產交易事宜的,因此覃某局并不只是從事售后工作。同樣,另一名被害人訴訟代表人張先生也表示,他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也是跟覃某局談的。
“2015年我剛去萬業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就已經出現資金周轉不過來的情況了,每天都有客戶上門來吵架。”被告人黃某鋒辯稱,當時是陳某杰告訴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不犯法,他才這么做的。黃某鋒表示,自己這個股東是陳某杰安排他做的,他并沒有投入一分錢。此外,他也沒有基本工資,沒錢用的時候就寫借條給陳某杰簽字,從公司借支,2015年至2017年期間他總共借支了20萬元左右。同樣系該公司股東的被告人劉某也表示,她也沒有基本工資,收益都是跟公司借支的,共借支了約12萬元。
而被告人陳某杰則辯稱,他們公司只是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狀況,也在積極處理這些糾紛,沒有逃避,他們認為不構成犯罪。他說,公司在2015年還有一些盈利,2016年開始出現資金困難,為了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便暫時挪用了客戶的首付款和定金用于開支。
陳某杰表示,挪用客戶的這些錢被用于員工工資、水電和租金等公司運轉費用,此外還有60多萬元被拿去放貸了。他說,收取客戶的定金、首付款用于公司的經營支出以及對外借貸,是由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的。陳某杰還表示,公司出資16萬多元幫黃某鋒買了越野車和房子,出資8萬元幫劉某買房子。同時,公司也出了資幫覃某局買房子,但沒有交易成功,損失了1.5萬元。對此,劉某和黃某鋒均辯稱買房(車)實際花的錢沒有那么多,并且是跟公司借的。
面對合同詐騙罪指控,1人認罪3人不認罪
公訴機關表示,被告單位萬業公司,被告人陳某杰、覃某局、劉某、黃某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方面,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單位萬業公司判處罰金,對被告人陳某杰判處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覃某局、劉某、黃某鋒則分別判處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陳某杰堅稱自己不構成犯罪;而覃某局、劉某也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兩人又表示即使構成犯罪,其作用也比較小,量刑過重;黃某鋒則認為自己在本案中的作用很小,量刑過重。此外,被告單位萬業公司對上述罪名指控沒有異議。
庭審最后,黃某鋒表示,由于其法律意識淡薄,觸犯了法律,他已經認識到了錯誤,請求法院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此外,陳某杰、覃某局、劉某也作了相應的最后陳述。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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