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購書沒簽正式購房合同,定金能退么?
房產問答2019-01-15 22:29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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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中,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并支付了定金,由于未能按時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定金能否退還?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孫某請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2016年8月28日,原告孫某向某房地產公司訂購商品房,并給付定金30000元。同日,雙方簽訂認購書一份,對房屋坐落、房款、支付方式等進行了約定。此外,還在違約責任條款中特別約定,購房人應于2016年10月17日前攜帶認購書與開發商簽署正式購房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若因孫某原因未在該時間與開發商簽約,導致正式購房合同在該時間沒能簽署,開發商不予返還孫某已付的定金,并有權將物業另行出售。
認購書簽訂后,孫某依約向開發商支付定金3萬元。2016年10月17日,孫某未能按時前往開發商處與其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2016年12月4日,開發商遂將房屋另行出售。孫某認為是開發商一直不與其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并將全部房屋售罄,開發商已構成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60000元。
太倉市人民法院認為,孫某主張開發商拒絕與其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孫某的該項事實主張,不予采納。因孫某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開發商于2016年12月4日將涉案商品房另行出售不構成違約,遂作出上述判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雙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開發商應當把定金全數返還賣方。因此,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若對正式的購房合同內容有異議,對部分條款不能接受的,應當與開發商協商,并保留溝通的證據,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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