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房產,另一方有權要回嗎?
房產問答2018-12-28 06:17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讀者問:
2003年9月,我和張某結婚,婚后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婚后,我和張某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并于2017年起分居,我一直在娘家生活。2018年2月份,我回家拿行李時,發現我們共有的房屋被李某占有。
經了解,2017年12月張某在沒有經過我簽字同意的情況,將我們共有的房屋賣給了李某,賣房時張某稱房屋屬于他一人所有。李某按照市場價格向張某支付了60萬購房款,2018年1月份房屋過戶登記在李某名下。請問:在沒有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有效嗎,我是否有權要回房屋?

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閆明陽、李訓訓答:
讀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回該房屋的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1條第1款亦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一方處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份額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為維護第三人交易的穩定性,夫妻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另一方有權據此向無權處分的夫妻一方索賠。
本案中,李某購買房屋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是決定房屋能否追回的關鍵。李某在購買房屋時認為該房屋是張某個人財產,支付了房屋市場價60萬,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并實際占有該房屋,李某的買房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你追回房屋的主張將會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據此向張某主張損失賠償。
本網頁內容由用戶提供,不代表本網站觀點。本網站不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您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