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租金僅42元,她為何仍然要拖欠?

2019-01-07 06:05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
“新房子真的比以前近多了,也方便我們過去照顧她,太感謝法院的同志了。”3月13日上午,說起女兒搬到了離自己家更近的公租房時,老沈連連道謝。就在去年,老沈的女兒沈女士還因拖欠了3年多的公租房租金而被告上鐘樓法院。這其中究竟有著怎樣的隱情呢?
沈女士今年40歲,雙目失明,還患有先天性濃縮性黃疸,日常飲食起居全靠父母和妹妹照料。老沈一家四口蝸居在西新橋三村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里,由于地方小,沈女士便申請了公租房(當時叫廉租房,公廉并軌后統稱“公租房”)。
2013年,她獲得了公租房的資格,被分配至藍天花園,每月租金每平方米1元,按照該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每月租金僅42元。沈女士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就支付了當年的房租,但沒住多久,她就搬離此處,又回到了父母家,之后就再沒繳過房租。
因多次催要房租未果,市住房保障中心訴至鐘樓區人民法院,要求沈女士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計1806元。
由于沈女士身體不便,承辦法官考慮到她的特殊情況后,帶著書記員趕到其父母家開庭審理此案。沈女士一家這才說出了心里話。
原來,老沈夫婦住在西新橋,分配給沈女士的公租房距離老沈家約4.5公里,比較遠。老沈患有癌癥,沈妻又有嚴重的風濕性關節炎,不能長時間站立行走,長期往來兩地照顧女兒,二老的身體實在吃不消。所以,沈女士在藍天花園沒住多久就搬走了,這套公租房也因此一直空置。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了租金金額及繳納期限,沈女士在承租期間實際享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權,長期占有這一社會保障性資源,理應按約給付房屋租金。雖然廉租房是針對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實施的一種社會救助,但其本質上還是房屋租賃的一種,考慮到租客的困難情況,租金已大為減低,租客理應按時交納。長期拖欠租金,導致房屋空置,不僅對其他困難人員造成不公平,也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雖然此案已經審結,但沈女士一家的實際困難并未解決。于是,法院為她申請了司法救助金,正好用于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訴訟費,無需她再額外掏錢。同時,法院還給市住房保障中心發去一份司法建議書,建議為沈女士置換一間距離父母較近的保障性房屋,以方便父母往來照料,確保公租房這一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經過協調,沈女士被調換至金潤家園,離父母家僅約1.5公里,租金仍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
如今,雖說新房比以前近了許多,但生活上還是有些不便利。比如由于插座有問題,無法通電,不能在新房做飯,老沈夫婦白天還得接女兒回家吃飯。但他們也表示,這套公租房是好不容易爭取來的,不會再拖欠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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