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層層轉包的工程糾紛法律后果,粉水工摔傷致殘房主不擔責

2018-12-11 23:06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任某要在自有宅基地上建房,將工程承包給了持有建筑工匠證的李某,李某將其中的粉水工程分包給了連具體姓名都不知道的劉某,劉某再雇請何某施工,何某在工作中摔傷致殘。何某將任某和李某告上法庭,索賠34萬多元。近日,游仙區法院一審判決任某無責,李某承擔主要責任,何某承擔次要責任。
粉水工摔傷致殘
2016年11月,游仙區某鎮村民任某將自有宅基地上的二層房屋修建工程發包給鄉村建筑老板李某。主體工程完工后,李某通過相鄰工地白某的介紹,將粉水工程分包給了具體姓名不詳的劉某。
2016年12月7日,家住內江市的何某受劉某邀約,在任某的房屋工程中從事粉水作業。
2016年12月8日,何某用李某提供的木架板搭建工作臺面,用一只木凳支撐一邊,另一邊搭在墻體上,在工作臺上作業時,因木架板支撐不穩,臺面木板垮塌,導致何某摔下受傷。
何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墊付醫療費和護理費2.1萬多元。何某出院后,參照職工工傷標準評定為八級傷殘。
房主稱自己不該擔責
2017年9月,索賠屢遭拒絕的何某將任某和李某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共計34萬多元。
李某辯稱,他將粉水工程包給劉某,至于劉某雇傭何某,事前他并不知情,事后才知道是何某。何某摔傷,是因為他自己工作時沒搭穩架子,應該由何某自己承擔責任。
任某認為,他把建房工程全部承包給了有工匠證的李某,何某出事,與他無關。何某搭工作臺時,只在地上搭了兩個腳,還有一個支在墻上,當時他就在現場,還提醒何某工作臺沒搭穩,容易出事,何某說穩當的,結果一上去人就摔下來了。作為房主,他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李某不認可何某自行委托鑒定的八級傷殘,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重新鑒定,評定結論為九級傷殘。
法院一審判房主無責
法院認為,李某有農村建筑工匠證,具有承包任某自建房的資質。但李某承包工程后,將粉水工程分包給了連具體姓名都不知道,也不清楚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劉某,作為工程的總承包人,李某對承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李某辯稱將工程分包給了劉某的主張,不能推脫其應承擔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何某為李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李某對施工現場未盡監督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對何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出現的事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任某將工程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李某,雙方之間形成合法的承攬合同關系,任某僅接受工程結果,沒有給何某提供材料、也無錯誤指示,不應為何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何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架板垮塌,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確定何某的損失共計15.8萬多元,由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何某賠償醫療等費用10.79萬多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共計11.19萬多元,品迭已經支付部分,再支付余額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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