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房發票金額比實際房款少很多,黑心中介欺詐購房者遭投訴

2019-01-17 22:2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1月8日,太倉市民陳先生來到該市消保委送上一面大紅錦旗,感謝消保委工作人員敢于擔當,辛勤奔波,查清一起“黑心”中介不法勾結,在購房者應交稅、費上做手腳中飽私囊事件,既維護了國家利益,又維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
100萬元的房屋為何只開70萬元發票?
事情還得從2016年說起。那年10月,太倉市民陳先生打算為女兒在太倉城廂鎮買一套門面房,于是委托太倉某房產中介服務部負責人趙某幫助尋找房源。趙某又通過另一家房產中介服務部負責人沈某,在太倉城廂鎮長埭路上找到一處門面房,面積90.53平方米。
同年10月25日,陳先生和女兒在房產中介人員居間撮合下,與門面房房主徐某夫婦經多次協商,最終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成交總價為146萬元,房款分三次付清,當天付2萬元定金,交易成功后轉為中介服務費,之后付100萬元,最后付44萬元;同時約定,房產交易費、契稅、土地證費、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全部由購房者承擔(含在146萬元中),土地使用權證、房產所有權證過戶手續由房屋出讓人辦理。2016年年底,“兩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然而,2017年8月,當陳先生向當時辦理房產網簽的房產經紀公司索要該房產相關費稅發票時,發現所開具的《江蘇省增值稅普通發票》購房發票金額為70.26萬元及契稅額20074.29元。陳先生認為,經紀公司和原房主徐某夫婦未按當時三方簽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義務,未開足購房發票金額100萬元,侵害了購房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為此,他來到太倉市消保委投訴,要求經紀公司和徐某夫婦補足購房發票面額缺口30萬元。
“份外事”前鑒真情責任感促正義心
根據陳先生帶來的相關憑證以及他的陳述,太倉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初步認為,這起房地產交易糾紛涉及人員眾多,情況復雜,是一起典型的“黑心”中介玩“貓膩”欺詐客戶事件。
然而,門面房購買者是投資者、經營者,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門面房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于消費糾紛,也不屬于《消法》調整范疇,因此不屬于消保委調處范疇。而根據相關規定,因門面房買賣發生糾紛,應由住建局調處。至于房屋買賣發生發票差錯,應由稅務機關查處。總而言之,太倉市消保委可以不受理陳先生的投訴,如果受理,就是攬下了“份外事”。可陳先生不懂這些,只知道花錢的就是“消費者”,消保委是消費者的“娘家人”,應該管消費者的事。
望著陳先生期盼的目光,想到“群眾利益無小事”工作原則,看到30萬元的發票缺口不是仨瓜倆棗,國家稅費豈容“倉鼠”肆意盜竊,太倉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心中的責任感、正義感油然而生,決定知難而上、排除困難,立即對陳、徐門面房買賣事件展開調查。
抽絲剝繭查真相“倉鼠”終于出水面
根據太倉市消保委調查,陳、徐門面房買賣合同簽訂后,房屋受讓人陳先生按合同約定先付給中介2萬元定金,之后付給房屋出讓人徐某夫婦100萬元,第三次付給徐某夫婦44萬元,總共付款146萬元(其中44萬元為交易雙方約定由房屋受讓人承擔的房產交易費、契稅、土地證費、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費用)。徐某收到第三次款項44萬元后,將這44萬元交給朋友周某,全權委托周某代辦“兩證”、稅費交納等手續。
因陳先生委托找房的趙某和趙某委托的沈某兩個房產中介都不具備房屋買賣合同網簽資格證,因此無法辦理“兩證”過戶手續。于是,周某找到另一家具備網簽資格的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人員孔某,委托孔某辦理該房的過戶手續。周某和孔某就在這44萬元上動起了手腳。
周某先是一人吞下9萬元,將剩下的35萬元交給孔某。2016年11月份,孔某將涉案房產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評估該房產為每平方米7761元,總價為70.26萬元。
隨后,孔某來到房產交易所和稅務局,按存量房買賣合同70萬元為基價,共計交稅費23.44萬元。這樣一來,與按該房屋實際成交價100萬元為基價應繳納稅費42.69萬元相比,可少交19.25萬元。孔某付完23.44萬元后,將剩余的11.56萬元吞下。
形象地說,這樣的行為是“一根甘蔗兩頭斬”——周某拿到朋友徐某交托的44萬元“甘蔗”,先斬掉一頭9萬元,剩下35萬元交給孔某。孔某接過35萬元“甘蔗”,留足23.44萬元“甘蔗中段”,昧下11.56萬元的“甘蔗尾段”。這就是——陳、徐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100萬元,卻產生70萬元發票的由來。
周、孔的行為,是在房屋買賣雙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真相大白后,購房者陳先生回憶說:“怪不得當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孔某遮住合同中房款評估價款70.26萬元這一敏感字句,讓我女兒急匆匆地在合同下方簽了字。原來我們簽的是糊涂合同啊!”另外,“斬兩頭甘蔗”也是在房屋買賣雙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占有的。這樣的行為,既侵害了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國家利益。
經調查,此案中的“黑心”中介終于浮出水面。太倉市消保委將該案移交稅務、住建等部門進一步查處,在相關部門責令下,補足了購房發票面額缺口30萬元,一起房屋買賣糾紛至此圓滿結案。
就此案,太倉市消保委提醒廣大購房者:《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的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的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本案例告訴人們,不少“黑心”中介采用“打悶包”手段,欺騙房屋買賣雙方,導致房屋買賣雙方蒙受經濟損失。而且,“黑心”中介把賊手伸向稅費,使國家遭受損失。因此,房屋買賣雙方在簽定房地產交易合同時,要時刻提高警覺,睜大眼睛,看清條款,切勿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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