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中介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未盡責履行義務無權主張報酬

2018-12-19 11:56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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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無權向委托人主張居間費。近日,張家港市法院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判決駁回原告中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陶某、項某夫婦作為賣方,周某作為買方,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陶某、項某將位于張家港市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周某,并約定買賣雙方各承擔房價1%的居間服務費。合同簽訂后,周某付了定金2.2萬元。
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是陶某、項某的兒子項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不久,陶某、項某以“兒子不同意出售這套房屋”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經法院調解,雙方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陶某、項某向周某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一案剛結,一案又起。中介公司提起訴訟,認為陶某、項某與周某的房屋雖然買賣沒成功,但作為提供居間服務的中介公司是付出服務的,因此要求陶某、項某支付中介費17720元、違約金354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房屋是關系到不動產所有權人利益的重大事項,父母沒有代理權而代為處分子女財產,屬于無權處分,最終買賣合同有可能因無法履行而解除。原告中介公司作為長期專業從事居間經營活動的居間人,在未確認陶某夫婦獲得不動產權利人授權,未明確告知陶某夫婦相關風險的情況下,促使他們與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作為居間方的如實報告義務,最終因房屋所有權人拒絕履行合同而導致合同解除,構成居間人故意隱瞞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因此,法院對原告中介公司主張居間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審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等事項,明確告知委托人相關的風險。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未要求陶某夫婦提供項某某授權其簽訂合同的依據,導致陶某夫婦在欠缺房屋所有權人有效代理權的情況下,和周某簽訂了買賣合同,之后該合同因房屋所有權人拒絕繼續履行而解除,應認定居間人中介公司存在違反忠實盡力居間義務的情形,因此無權向陶某夫婦主張居間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