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房合同簽訂不嚴謹A+公寓不退押金,租客退房退押金遇麻煩

2019-01-21 22:18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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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A+公寓宣傳海報
近日,鐘先生向蘇州工業園區12315熱線投訴稱,3月2日,他到A+公寓葑亭大道店租房。他只需要住半年,要求接待他的工作人員呂小姐簽半年期合同。呂小姐懇求鐘先生,因員工的“業績”關系,希望他能簽訂一年期租房合同。
鐘先生說,他只需要租半年,如果簽一年期合同,半年后要求退房不是違約了么。呂小姐說,沒關系,住半年也可以退房,不算違約。可鐘先生在查看合同條款時指出,合同上有“不滿租期,押金不退”的條款,他有點不放心。呂小姐當即將此條款劃掉,信誓旦旦地說,半年退房不影響退還押金。見呂小姐說得如此肯定,鐘先生放心地將3個月房租5700元和押金1900元交給呂小姐。當時由于呂小姐要帶著其他客人看房,當天沒給鐘先生確認《租房合同》,答應第二天給他。直到半個月后,鐘先生才拿到《租房合同》。
8月底,半年租房即將到期,鐘先生準備搬出,提前告知葑亭大道店前臺人員。前臺人員讓鐘先生簽署《確認退房單》。9月3日,鐘先生按第二次付款的3個月時間退房,店方卻以“未租滿一年,住客違約”為由拒絕退還1900元押金。鐘先生向店方講明當時與呂小姐簽訂合同時的協商內容,前臺人員說,呂小姐已經離職,此事無從查考,因此押金不能退還。無奈之下,鐘先生向12315熱線投訴。
蘇州工業園區消保委接到12315轉來投訴后,工作人員聯系鐘先生進一步了解情況,并告誡他,今后租房時應該吸取教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簽訂合同。比如這次的合同,住半年就應當堅持簽半年合同,拒絕簽一年期合同。如果一定要照顧對方工作人員,不能僅劃掉一個條款,應當將“簽訂一年期的租房合同,最終住半年也可退房”條款寫進合同。
同時,消保委工作人員與被訴租房店負責人取得聯系,向對方指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經營者的行為。”呂小姐的離職,并不影響她在職時履行職務時的承諾,希望店方妥善解決糾紛。最終,在消保委的調解下,糾紛雙方經協商,店方同意退還鐘先生1200元,一次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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