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日起達州市商品房預售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

2018-12-12 23:13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防控開發項目出現“爛尾”現象。10月25日,達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達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11月1日起,對商品房預售項目的“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全部價款”進行監管。
《辦法》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必須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等)。
《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按照一個開發項目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由監管部門選擇信用等級較好的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監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內容和格式由監管部門統一制定),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購房人分戶不動產權證,并由預售人在項目醒目處和政府門戶網站或當地媒體上,對申請解除監管的項目進行公示十五日,期滿無異議和任何投訴的,核準解除賬戶監管。而在項目預售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監管賬戶;確因建設項目需要變更的,經監管部門書面確認后,方可變更。變更后應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監管賬戶,原監管協議終止。
為確保末期工程建設,實際監管資金總額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1倍。建設資金總額指項目工程建設各分項費用之和。項目工程量達到總工程量的50%后,方可首次申請使用監管資金。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全部監管預售資金的80%。項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總證)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全部監管預售資金的90%。
《辦法》還規定,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銀行,應當認真履行監管協議,協助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監管工作。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擅自撥付、挪用監管資金或違規劃轉監管資金造成損失等行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監管部門、銀行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出現“爛尾樓”工程、建筑質量安全、拖欠民工工資、合同欺詐等群體上訪問題,預售人不積極主動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的,監管部門可依法使用監管資金處置相關問題,銀行應當積極支持完善相關手續,保障資金撥付到位。
《辦法》于10月25日印發,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業內人士李先生接受采訪認為,從《辦法》中監管的預售金為“全部價款”,和監管期限至“項目辦理購房人分戶不動產權證”來看,比以前的監管力度更大,表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為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決心,為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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