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狀態下無權催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房產問答2019-01-12 23:27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2016年10月30日,王某、馮某夫婦與趙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其名下房產出讓給趙某,價款為63.8萬元。
合同約定,買方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首付款11萬元于過戶當日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余款50.8萬元于買方貸款到賬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當日,趙某向王某、馮某夫婦交付2萬元定金。
2016年11月30日前,馮某在外地,因此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趙某也未于2016年11月30日交付11萬元。到2016年12月15日,馮某回到張家港,通知趙某于3日內付款并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解除合同。因趙某在外出差,未按時返回,王某、馮某夫婦就不再履行合同。
趙某回到張家港起訴至張家港市法院,要求王某、馮某夫婦繼續履行合同。王某、馮某夫婦答辯稱,原告趙某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合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王某、馮某夫婦違約在先,雙方當事人未按時交付房款及房產權過戶的責任在被告王某、馮某夫婦。在被告處于違約狀態的情況下,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履行,而對方不履行所產生的合同解除權。趙某提供的銀行往來明細證明其銀行賬戶在2016年11月30日有存款12萬元,有履行合同的條件及意思表示。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趙某要求被告王某、馮某夫婦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雖然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該規定中有權行使解除權的一方應為守約方。
本案中,被告王某、馮某夫婦在催告原告趙某履行合同時尚處于違約狀態,在被告處于違約狀態的情況下,其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履行,而對方不履行所產生的合同解除權。因此,雙方的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
合同約定,買方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首付款11萬元于過戶當日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余款50.8萬元于買方貸款到賬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當日,趙某向王某、馮某夫婦交付2萬元定金。
2016年11月30日前,馮某在外地,因此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趙某也未于2016年11月30日交付11萬元。到2016年12月15日,馮某回到張家港,通知趙某于3日內付款并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解除合同。因趙某在外出差,未按時返回,王某、馮某夫婦就不再履行合同。
趙某回到張家港起訴至張家港市法院,要求王某、馮某夫婦繼續履行合同。王某、馮某夫婦答辯稱,原告趙某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合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王某、馮某夫婦違約在先,雙方當事人未按時交付房款及房產權過戶的責任在被告王某、馮某夫婦。在被告處于違約狀態的情況下,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履行,而對方不履行所產生的合同解除權。趙某提供的銀行往來明細證明其銀行賬戶在2016年11月30日有存款12萬元,有履行合同的條件及意思表示。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趙某要求被告王某、馮某夫婦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雖然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該規定中有權行使解除權的一方應為守約方。
本案中,被告王某、馮某夫婦在催告原告趙某履行合同時尚處于違約狀態,在被告處于違約狀態的情況下,其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履行,而對方不履行所產生的合同解除權。因此,雙方的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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