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委會解聘物業雙方再起糾紛:家華物業起訴海馨嘉園業委會索賠

2019-01-11 05:53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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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馨嘉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單方面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及兩次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駁回之后,柳州市家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華物業)以業委會的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為由,將業委會起訴至法院進行索賠。18日上午,魚峰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物業要求業委會支付違約金
據了解,魚峰區海馨嘉園小區在2015年10月經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選聘家華物業為小區的新物業。然而業主大會結束后,因種種原因,業委會與家華物業就相關問題遲遲未能達成一致。直到2016年1月17日,雙方才簽訂《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為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然而事情并沒有完。今年8月,家華物業一紙訴狀將業委會起訴到法院。
原告家華物業訴稱,自原告提供物業服務以來,被告業委會多次對原告的工作進行干擾,并于2016年11月16日張貼《海馨嘉園業主委員會決定》,聲稱已經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單方面決定解聘原告。隨后,業委會又先后向魚峰區法院起訴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解除其與家華物業簽訂的《合同》。但魚峰區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業委會并未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解聘家華物業,裁定駁回了業委會的起訴。同樣,市中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業委會的上訴。
原告家華物業認為,被告業委會的上述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原告還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的單方面解除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2萬元違約金,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4萬余元。
據原告介紹,索賠的這19.4萬余元是原告為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服務承諾,在海馨嘉園小區投資建設小區門禁系統等新增改造項目所支出的費用。
業委會稱原告所訴主體錯誤
針對原告的訴求,被告方面表示,業委會是民間組織,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財產,而且在簽訂《合同》時,業委會只是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因此業委會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同時,被告還表示,原告自2015年10月28日起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沒有兌現其鄭重承諾的各項施工項目,不完全履行物業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完全盡到對小區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致使小區存在的各項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消除,小區的臟亂差現象非常嚴重,業主對此很有怨言。
被告方面還指出,被告當時起訴解除《合同》被法院裁定駁回后,并沒有影響本案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原告至今還在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認為,原告將業委會作為被告主體錯誤,是原告嚴重違約,原告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承認管理有不足,否認嚴重違約
針對被告業委會是否是適格主體的問題,原告表示,從證據中可以看出業委會和家華物業是簽訂《合同》的主體,簽章也為業委會,故被告作為本案的主體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告說,被告在未取得全體業主授權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應當視為是業委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委會委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原告還坦陳,在海馨嘉園的物業管理上有不足之處,但不存在嚴重違約的行為。
由于原告、被告雙方的分歧較大,法庭沒有組織調解,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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