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業公司租土地搞開發長期拖欠租金

2019-01-07 06:06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租賃村民的土地搞開發,又長期拖欠租金,引起村民群體訴訟。今年5月,游仙法院審理并判決由承租人某林業公司向竇某某等63名原告支付土地租賃費,解除《林地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的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費,清除租賃土地上的附作物,并于今年8月30日強制執行,完成了460多畝土地的交付。
村民訴訟:林業公司欠林耕地租金
2011年3月25日,家住游仙區小枧溝鎮某村竇某某等63名村民委托村民委員會,與綿陽某林業公司(下稱林業公司)簽訂了《林地租賃合同》,按山林地年租金60元/畝/年,坡夾地租金260元/畝/年,租賃了63名村民林地256.2畝,耕地213.95畝,但雙方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
合同簽訂后,竇某某等63名村民向林業公司移交了租賃土地。但從2015年9月開始,林業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不再給竇某某等63名村民支付租賃費。
2016年1月,竇某某等63名村民和村民委員會一起向林業公司發出《告知書》,要求林業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支付相關費用,否則,村民有權處理流轉林地內的一切附屬作物,恢復耕種,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但林業公司沒有理會。其后村民多次找林業公司也無結果。無奈之下,竇某某等63名村民于今年3月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返還林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作物。
法院判決:歸還土地清除附作物
林業公司未作答辯,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法院在經過充分調查后,缺席審理了該案。
法院認為,《林地租賃合同》簽訂后,竇某某等63名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約定,被告林業公司至今未依約繳納從2015年10月起的租金,構成違約。《林地租賃合同》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被告林業公司經原告及村民委員會催告后仍未支付剩余租金,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償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歸還租賃土地,并清除租賃土地上的附作物。
強制執行:圓滿完成土地交付
法院宣判后,被告林業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對判決提出異議,但一直未履行義務,竇某某等63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市國土資源局也對該案涉及土地要求的部分,要求林業公司限期整改。
對這起涉及63名當地村民切身利益的執行案,游仙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院領導多次出面約談申請執行人村民代表、被執行人林業公司負責人,要求某林業公司限期清除租賃土地上的附作物,并定于今年8月30日上午進行現場交付。
8月30日,游仙法院在執行現場向63名村民闡明土地交付的流程手續,同時對某林業公司未清除的林木作最后釋明,最終圓滿完成了256.2畝林地、213.95畝耕地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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