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未在小區車位停過車,為何要付車位管理費?
房產問答2018-12-25 05:55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近日,市民白女士致電蘇州市價格舉報中心,反映自己2016年購買所在小區的車位后,一直未停放過車輛,直到今年才開始停放。但小區物業要求她補交2016年空置的那幾個月的車位管理費每月50元。
白女士認為車位一直空置,自己并未使用過該車位,不應交納這筆費用。她質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并要求價格主管部門準確告知其車位管理費收取起始日如何計算及相關規定。
《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完成交付手續的次月起,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同時,《實施細則》第三條對“物業服務費用”作了詳細說明,明確“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管理機構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費用。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白女士所購買的車位處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因此,應在購買車位的次月起交納汽車停放費(包括車位管理費)。
關于物業收費起始時間問題,蘇州市已有規定,但依然會有市民對已經明確的收費問題提出質疑。
從白女士反映情況看,業主和物業公司“自說自話”是問題的關鍵原因。有的業主覺得自己的車位未使用、房屋未入住,就不應該交納物業費;而物業服務企業則認為不論業主是否入住或使用車位,自己都履行了物業服務協議,提供了相關維修、養護、管理等方面服務,并未因個別業主未入住或車位未使用就降低了成本、減少了服務。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是促進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良好溝通,發揮好業委會、業主大會作用,提升小區自治水平。
目前,蘇州市物價局已通過12358流動服務站、社區價格宣傳欄、門戶網站、手機APP等多種渠道對價費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市民可以在閑暇之余對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價費政策進行一定的了解,保證自己能明明白白地交費。
(路憶 俊鋒)
白女士認為車位一直空置,自己并未使用過該車位,不應交納這筆費用。她質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并要求價格主管部門準確告知其車位管理費收取起始日如何計算及相關規定。
《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完成交付手續的次月起,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同時,《實施細則》第三條對“物業服務費用”作了詳細說明,明確“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管理機構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費用。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白女士所購買的車位處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因此,應在購買車位的次月起交納汽車停放費(包括車位管理費)。
關于物業收費起始時間問題,蘇州市已有規定,但依然會有市民對已經明確的收費問題提出質疑。
從白女士反映情況看,業主和物業公司“自說自話”是問題的關鍵原因。有的業主覺得自己的車位未使用、房屋未入住,就不應該交納物業費;而物業服務企業則認為不論業主是否入住或使用車位,自己都履行了物業服務協議,提供了相關維修、養護、管理等方面服務,并未因個別業主未入住或車位未使用就降低了成本、減少了服務。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是促進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良好溝通,發揮好業委會、業主大會作用,提升小區自治水平。
目前,蘇州市物價局已通過12358流動服務站、社區價格宣傳欄、門戶網站、手機APP等多種渠道對價費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市民可以在閑暇之余對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價費政策進行一定的了解,保證自己能明明白白地交費。
(路憶 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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