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房合同上簽了字,一句“不知曉”豈能撤銷

2018-12-28 05:4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2016年2月,太倉市民小周將父母名下的位于太倉人民路一套房屋掛在中介公司進行出售。同年3月,在上海嘉定工作的小陳看中該房屋,委托中介洽談買房事宜。4月20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小陳付了買房定金5萬元。原本皆大歡喜的事,卻不料小周及其父母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無奈之下,小陳將小周父母告上太倉市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小陳、小周、小周父母都在場,小周父母作為賣房人在合同上簽字,并由小周收取小陳以轉賬方式支付的5萬元定金。后小周發微信、短信告知房屋中介公司,由于房價普漲,他們不想再出售這套房屋,也不愿意收取后續房屋款項及配合交房。小陳得知后,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將涉案房屋交付并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庭審中,被告小周的父母辯稱,其女兒小周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形下將房屋掛牌出售,他們也并未出具賣房及收取定金的委托書,他們更不知道他們簽字的文件是何文件,因此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定簽訂地點——房產中介公司,特定的在場人員——原、被告雙方、被告女兒以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再加上特定的行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都表明在合同上簽字的特定意義——買賣房屋。被告以“不知曉簽字的文件是何文件”為由否定其簽字的意義不合常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的簽字行為直接表明了其簽約的意愿。
再結合被告女兒小周和中介公司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中介公司的證言等證據,應當認定被告實際上是因房價普漲不愿繼續出售涉案房屋,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考慮到后續履行中款項支付、交房、貸款等方面的障礙,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耐心進行調解,最終被告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該案以調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結案。
法官提醒:誠實守信是每個公民應遵守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民事法律規范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均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不要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否則會丟了人品失了錢,得不償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小陳、小周、小周父母都在場,小周父母作為賣房人在合同上簽字,并由小周收取小陳以轉賬方式支付的5萬元定金。后小周發微信、短信告知房屋中介公司,由于房價普漲,他們不想再出售這套房屋,也不愿意收取后續房屋款項及配合交房。小陳得知后,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將涉案房屋交付并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庭審中,被告小周的父母辯稱,其女兒小周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形下將房屋掛牌出售,他們也并未出具賣房及收取定金的委托書,他們更不知道他們簽字的文件是何文件,因此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定簽訂地點——房產中介公司,特定的在場人員——原、被告雙方、被告女兒以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再加上特定的行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都表明在合同上簽字的特定意義——買賣房屋。被告以“不知曉簽字的文件是何文件”為由否定其簽字的意義不合常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的簽字行為直接表明了其簽約的意愿。
再結合被告女兒小周和中介公司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中介公司的證言等證據,應當認定被告實際上是因房價普漲不愿繼續出售涉案房屋,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考慮到后續履行中款項支付、交房、貸款等方面的障礙,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耐心進行調解,最終被告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該案以調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結案。
法官提醒:誠實守信是每個公民應遵守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民事法律規范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均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不要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否則會丟了人品失了錢,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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