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樣板房時墜落摔傷,責任如何認定?

2018-12-16 23:4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被判承擔75%的賠償責任
“12月底我公司某樓盤將要盛大推出,起價每平方米6880元起!現場清水樣板房可看!”2015年11月29日上午,衢州市民程某收到某房開公司銷售員發來的微信,邀請其去看樣板房。
當天10點多,程某帶家人一同前往該房開公司開發的小高層樣板房參觀。程某一行仔細看了小高層的樣板房結構之后,覺得不是很滿意,就又回到售樓部。
這時,銷售人員告訴程某,同屬該房開公司的疊排別墅區內A幢樓里還有其他戶型的清水樣板房可看,但是目前正在施工中。程某對這個樓盤很感興趣,早就有購買意向,于是決定自行再去看看。
隨后,程某一行人來到某建設公司正在施工的疊排別墅區工地。從工地大門進入后,看到“某房開公司五層花園疊排清水樣板房歡迎品鑒”“花園疊排A幢清水樣板房由此進入”等廣告指示牌,于是打算按照該看房指示標志,通過B幢樓通道,再從架設的樓梯走到A幢樓平臺進入樣板房。
走到A幢樓入口時,程某一行發現此處被堵無法進入,打算放棄看房。但折返之際,一名施工人員告訴程某說,看房人員都是從A幢樓后面繞過去的。于是,程某從西單元繞行到A幢樓后面,再往東單元樣板房方向行走。結果,由于鋪設在平臺上的板材斷裂,導致程某從平臺墜落到一層車庫受傷。
事后,程某的傷勢經醫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側骼骨粉碎性骨折,左側4、5肋骨骨折,左腕軟組織挫裂傷。經鑒定機構鑒定,程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程某要求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2萬余元。但房開公司表示“程某是在沒有銷售人員陪同的情況下進入施工地段受傷,與受邀看房沒有必然聯系”,而建設公司也表示“在工地上明確寫有警示牌,告知如果擅自闖入,自行承擔責任,程某是未經許可自行進入,與我公司無關”。
因多次協商未果,2016年12月,程某將兩者一同告上法庭。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017年6月,柯城法院一審判決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對程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
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均對此判決不服,又上訴至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房開公司向程某發送微信告知的是小高層區域有清水樣板房可看,但程某對小高層區域樣板房不滿意,在售樓處獲知緊鄰的疊排別墅區A幢亦有樣板房可供參觀而前往。該處樣板房區域確實設有看房路線和指示標志,程某按照指示前往該處看房的行為,與房開公司的邀約存在因果關系。
同時,該樣板房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該房開公司與建設公司未加強管理,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保障看房安全,致使程某在看房過程中,因A幢樓后面平臺上的板材斷裂不慎摔傷。該房開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對于程某墜落摔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A幢樓所在的區域為建設工地,明顯具有安全隱患,程某作為成年人,去看房時應格外謹慎、注意,其在到達A幢樓平臺后,在缺乏指示牌指引的情況下,繞行至樓后面,因平臺板材斷裂而墜落摔傷,其自身亦有一定過錯。
日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底我公司某樓盤將要盛大推出,起價每平方米6880元起!現場清水樣板房可看!”2015年11月29日上午,衢州市民程某收到某房開公司銷售員發來的微信,邀請其去看樣板房。
當天10點多,程某帶家人一同前往該房開公司開發的小高層樣板房參觀。程某一行仔細看了小高層的樣板房結構之后,覺得不是很滿意,就又回到售樓部。
這時,銷售人員告訴程某,同屬該房開公司的疊排別墅區內A幢樓里還有其他戶型的清水樣板房可看,但是目前正在施工中。程某對這個樓盤很感興趣,早就有購買意向,于是決定自行再去看看。
隨后,程某一行人來到某建設公司正在施工的疊排別墅區工地。從工地大門進入后,看到“某房開公司五層花園疊排清水樣板房歡迎品鑒”“花園疊排A幢清水樣板房由此進入”等廣告指示牌,于是打算按照該看房指示標志,通過B幢樓通道,再從架設的樓梯走到A幢樓平臺進入樣板房。
走到A幢樓入口時,程某一行發現此處被堵無法進入,打算放棄看房。但折返之際,一名施工人員告訴程某說,看房人員都是從A幢樓后面繞過去的。于是,程某從西單元繞行到A幢樓后面,再往東單元樣板房方向行走。結果,由于鋪設在平臺上的板材斷裂,導致程某從平臺墜落到一層車庫受傷。
事后,程某的傷勢經醫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側骼骨粉碎性骨折,左側4、5肋骨骨折,左腕軟組織挫裂傷。經鑒定機構鑒定,程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程某要求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2萬余元。但房開公司表示“程某是在沒有銷售人員陪同的情況下進入施工地段受傷,與受邀看房沒有必然聯系”,而建設公司也表示“在工地上明確寫有警示牌,告知如果擅自闖入,自行承擔責任,程某是未經許可自行進入,與我公司無關”。
因多次協商未果,2016年12月,程某將兩者一同告上法庭。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017年6月,柯城法院一審判決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對程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
該房開公司和建設公司均對此判決不服,又上訴至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房開公司向程某發送微信告知的是小高層區域有清水樣板房可看,但程某對小高層區域樣板房不滿意,在售樓處獲知緊鄰的疊排別墅區A幢亦有樣板房可供參觀而前往。該處樣板房區域確實設有看房路線和指示標志,程某按照指示前往該處看房的行為,與房開公司的邀約存在因果關系。
同時,該樣板房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該房開公司與建設公司未加強管理,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保障看房安全,致使程某在看房過程中,因A幢樓后面平臺上的板材斷裂不慎摔傷。該房開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對于程某墜落摔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A幢樓所在的區域為建設工地,明顯具有安全隱患,程某作為成年人,去看房時應格外謹慎、注意,其在到達A幢樓平臺后,在缺乏指示牌指引的情況下,繞行至樓后面,因平臺板材斷裂而墜落摔傷,其自身亦有一定過錯。
日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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