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付款”是訂金還是定金?交3萬買房房子沒買成還虧了7千

2019-01-15 22:32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交3萬元買房,結果房子沒買到,還虧了7千元,這樣的買房經歷擱誰身上都鬧心。
在未充分了解貸款政策的情況下,市民張女士就交付了3萬元定房,后因不符合貸款政策要求開發商退房返還全部定金遭到拒絕,為此,她不得不和開發商打起了官司。最近,經玉州區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開發商退還23000元給張女士。
交3萬元買房 反悔退房開發商拒返還錢
事情要從2016年6月說起,張女士到玉林市某開發商的售樓處了解房產情況,期間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張女士在銷售人員的熱情介紹下,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并當場交付一萬元。兩天后,銷售人員又聯系張女士,表示開發商正在搞促銷,只要其再交2萬元,便可以享受優惠,即免交5萬多元的購房首付款。張女士覺得十分劃算,便又交付2萬元給開發商。
錢交出去后,張女士到多家銀行了解后才知道,其根本不符合貸款條件。張女士立即向銷售人員提出退房,銷售人員表示可以退房,但張女士是單方毀約,3萬元屬于定金,不予退還。
這下,張女士懵了:房子沒買著3萬元也要跟著沒了。張女士不甘心,多次找開發商協商。幾經折騰,開發商最后表示讓步,愿意退回2萬元給張女士,余下的1萬元,無論張女士怎么說,都不愿意退了。
對于這個結果,張女士不能接受,于是將開發商起訴到玉州區法院。
3萬元是購房預付款還是定金 購房者和開發商各執一詞
面對張女士的起訴,開發商先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公司屬于南寧,案件應移交南寧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玉州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異議。開發商不服上訴,玉林市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這樣下來時間過去了6個月,案子才進入實體審理過程。
張女士交付的3萬元是購房預付款還是定金?這成了一大爭議點。
張女士堅稱,自己交給開發商的3萬元不是定金而是購房預付款。她當初看房時就有顧慮,因為她的經濟能力有限,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唯有向銀行貸款,但其已年近50歲,且工資收入不高,不知道能否順利貸款。在場的銷售人員卻表示其可以幫忙解決貸款問題,讓她放心。她是在銷售人員的一再保證下打消顧慮才簽了認購書。
開發商這邊則表示,張女士所交的3萬元是定金。張女士沒法辦房貸買不了房,不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按法律規定不能返還定金。
法官多次組織調解 雙方和解開發商退還兩萬三
為了能讓雙方協商解決糾紛,主辦法官組織雙方多次調解。張女士剛開始情緒十分激動,指責開發商的銷售人員有意欺騙,其根本沒有能力幫忙解決貸款問題,卻一再承諾,誘使其交付3萬元購房預付款。
開發商的委托代理人則表示,張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最為了解其是否符合貸款政策,不能貸款是張女士的過錯,根據認購協議的約定和定金罰則,3萬元的性質是定金,張女士已構成單方違約,可不予退還給張女士。
張女士雖然堅稱自己所交的3萬元是購房預付款,但她與開發商所簽訂的購房認購書及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都顯示是“定金”。對于這一點,主辦法官通過引用類似案例,結合法律規定的定金條款,向張女士說明定金和購房預付款的區別。
另一方面,法官與開發商的委托代理人反復溝通,提出張女士及時退房,并未造成開發商過大的經濟損失,建議其退還大部分款項。
經過主辦法官反復與雙方進行了多次溝通后,最終,雙方互諒互讓,于日前達成上述協議。
法官提示:購房付定非兒戲 事前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貸款政策
上述糾紛常見于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張女士的遭遇值得廣大購房者深思和引以為戒。
辦案法官稱,“預付款”表示先預付一部分的錢,這個定義比較寬,具體要看雙方在書面協議上怎樣約定“預防款”的性質。如果約定是訂金,那么,若買賣不成,收取方應該返還。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并具有定金罰責的特點:我國《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br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br />
買房畢竟是件大事,在此,法官提醒,作為購房者應當熟知相關法律知識和貸款政策,特別是定金、訂金、購房預付款的性質和區別,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后再謹慎定約。如果自己不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可先向法律人士咨詢了解清楚,避免因不成熟的消費心理而陷入被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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