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沒買到,2萬元意向金遭順馳房產中介扣留?

2018-12-19 11:58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中介:客戶在另一門店跳單
律師:房產中介做法缺少法律依據
上個月,為了小孩上學,市民韓先生準備在新北區新橋買套二手房。他找到順馳房產龍虎塘門店,對方稱玲瓏花園有200多套房源,價格也很誘人,每平方米只要六七千元。韓先生當即認了2個名額,并交了2萬元意向金,但房子最終沒能買到。如今,他想要回這筆意向金,卻遇到了阻礙。
“因為玲瓏花園的房子一直沒下來,我就繼續看房了。”韓先生說,包括順馳房產另一家門店在內的3家中介聯系他看西閬苑的一套房子。順馳房產報價76萬元,看房時他正好不在常州,就讓哥哥幫忙去看了下。“后來,另一家中介聯系我說,75萬元就能談下來。”韓先生從老家趕到常州,“但房子賣俏了,房東要漲價,當時我要不買,就被其他人買走了。”最終,韓先生還是以76萬元在其他中介公司買下了這套房子。
順馳房產知道此事后,業務員打電話問韓先生是不是在另一家門店交了2萬元意向金,并表示這筆錢拿不回來了。韓先生一聽,立馬找龍虎塘門店退意向金,對方稱錢可以退,但是得先解決另一家門店的事情。韓先生提出給業務員1000元辛苦費,但對方沒有接受,堅持要他先付5000元中介費。
“我又沒有在他們店成交,憑什么要付中介費?況且這是兩碼事。”
記者在韓先生提供的一張龍虎塘門店出具的收據上看到,備注標明:“若此房可以操作,意向金轉為定金,無法操作,意向金退回。”
隨后,記者來到順馳房產龍虎塘門店。店長王先生坦承,交意向金的時候,確實是說什么時候都能退,而且當時本來是要退錢的,不過韓先生說先放在他那。“我們兩家門店是同一家公司、一個老板,他不把之前的事情處理好,我們老板是不同意把這個錢退給他的。”
王先生表示,這套房子是公司另外一家門店的同事第一個帶他去看的,并幫忙把價格從81萬元談到了76萬元,和房東、客戶也約著要簽合同。后來,他們從房東處得知,韓先生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了,而且該套房源雖然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但在韓先生成交的那家并未掛牌。他們認為,這是韓先生主動向另一家中介公司透露的信息。在他們來看,韓先生此舉就是跳單。
王先生稱,如果一套房子多家房產公司都有房源,客戶都可以看,但最終還是要在第一家中介公司成交,除非第一家的收費或報價比別人高,這算是一個行規。如果客戶跳單的話,通常是要收取百分之二的傭金,如今他們只想向韓先生討個說法。
由于雙方協商不成,韓先生撥打了12315進行投訴,但最終沒能調解成功。目前,韓先生已經向新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順馳房產返還2萬元意向金。
對此,品川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博認為,中介公司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據。中介公司與韓先生之間屬于居間合同關系,韓先生最終沒能買到房子,應視為滿足收據備注中“無法操作”的情形,中介公司未提供成功的居間服務,意向金應予退回。
同時,韓先生在順馳房產看房后,又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西閬苑房產,其行為并不當然構成所謂的“跳單”。通常,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的“跳單”是指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此規避支付居間費用的行為。
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服務提供方,應當事先與購房者約定“跳單”的責任承擔問題。但目前雙方對“跳單”事實各執一詞,且順馳房產事先未與韓先生約定“跳單”責任,事后單方以“跳單”為由扣留意向金、要求韓先生支付中介費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據。不過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順馳房產可以向韓先生主張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吳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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