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已售商品房標價與實際成交價不符被罰

2018-12-29 06:30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基本案情】
xxx物價局在商品房明碼標價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實業有限公司160套商品房有89套已售商品房的標價高于實際價格。物價部門審理認定該公司的標價行為構成“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標價”價格欺詐行為,并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
1.已售商品房如何標價。商品房銷售有其特殊性,經營者往往是把整個樓盤一并標價出售,標價牌上既包括在售房源,也包括已售商品房,經營者經常利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促銷,影響消費者判斷,有的甚至對已售商品房標示虛假的價格欺騙消費者。
因此,《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1]548號)第十二條對已售商品房標價作明確規定:“對已銷售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規定包含三方面含義:
一是經營者必須標示已售商品房的銷售狀態(已售、在售、已預定等)。
二是可以不標示銷售價格。
三是如果標示價格的,必須標示所有已售商品房的真實成交價格,即必須標示消費者實際支付價格,不得標示虛假價格或預售價格,必須標示所有已售商品房價格,不得僅選部分商品房標示價格。如果經營者對消費者在原標示價格基礎上給予優惠折扣的,必須標示折扣后的價格。
2.已售商品房標示虛假成交價的影響。許多在售商品房樓盤標價很不規范。經營者根據不同客戶議價能力給予不同價格。這樣,經營者對已售商品房的標價,就成了消費者購房前議價的重要參考。經營者如果不標示實際成交價,而是在“成交價”欄內標示比實際成交價高的預售價或優惠前的價格,對消費者有很強欺騙性和誤導性,嚴重影響消費者判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種損害。
3.對已售商品房標價與實際成交價不符的行為如何定性。《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要求已售商品房標示實際成交價。
本案經營者在已售商品房的標價欄標示的是高于實際成交價的預售價格,該行為違反《價格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相關規定,構成《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價格欺詐行為。因此,對該公司行為,應按照“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標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定性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xxx物價局在商品房明碼標價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實業有限公司160套商品房有89套已售商品房的標價高于實際價格。物價部門審理認定該公司的標價行為構成“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標價”價格欺詐行為,并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
1.已售商品房如何標價。商品房銷售有其特殊性,經營者往往是把整個樓盤一并標價出售,標價牌上既包括在售房源,也包括已售商品房,經營者經常利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促銷,影響消費者判斷,有的甚至對已售商品房標示虛假的價格欺騙消費者。
因此,《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1]548號)第十二條對已售商品房標價作明確規定:“對已銷售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規定包含三方面含義:
一是經營者必須標示已售商品房的銷售狀態(已售、在售、已預定等)。
二是可以不標示銷售價格。
三是如果標示價格的,必須標示所有已售商品房的真實成交價格,即必須標示消費者實際支付價格,不得標示虛假價格或預售價格,必須標示所有已售商品房價格,不得僅選部分商品房標示價格。如果經營者對消費者在原標示價格基礎上給予優惠折扣的,必須標示折扣后的價格。
2.已售商品房標示虛假成交價的影響。許多在售商品房樓盤標價很不規范。經營者根據不同客戶議價能力給予不同價格。這樣,經營者對已售商品房的標價,就成了消費者購房前議價的重要參考。經營者如果不標示實際成交價,而是在“成交價”欄內標示比實際成交價高的預售價或優惠前的價格,對消費者有很強欺騙性和誤導性,嚴重影響消費者判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種損害。
3.對已售商品房標價與實際成交價不符的行為如何定性。《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要求已售商品房標示實際成交價。
本案經營者在已售商品房的標價欄標示的是高于實際成交價的預售價格,該行為違反《價格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相關規定,構成《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價格欺詐行為。因此,對該公司行為,應按照“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標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定性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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