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城買房遭忽悠,住宅房原是公寓房

2019-03-25 23:06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5月5日,家住吳江區金家壩農村的老沈、王阿姨夫婦特地來到吳江區消保委告訴工作人員,開發商已經把10萬元購房定金退還給他們了。王阿姨激動地一邊抹眼淚,一邊對消保委給予的幫助表示感謝。這是這么回事呢?
投訴:忽悠之下買到公寓房
4月中旬的一天,老沈夫婦倆來到吳江區消保委投訴稱,前幾天,他們兒子小沈接到某樓盤銷售員的推銷電話,說位于吳江城區一個樓盤房源均價僅為每平方米8000余元,且小區位于城區繁華地段。小沈經不起推銷人員的誘惑,便來到售樓處了解情況。經售樓人員一番介紹和推薦,小沈感覺該樓盤確有很大的價格優勢,當時城區的其他房源均價都在每平方米1.5萬元左右,而該樓盤的房價只有城區其他房源一半多一點,再說自己本來就想在城里買房落戶,好讓小孩今后到城里來上學。于是他當場訂購了2套房,總價110萬余元,并交了10萬元定金。
回到金家壩后,小沈將“喜訊”告訴家人、親友,可親友都認為此事有蹊蹺——吳江城區的房子不可能這么便宜,會不會受到了忽悠?小沈起初深信不疑,說定金協議中明確了單價和總價,還蓋有開發公司的印章,自己也是親自在售樓處交費和簽協議的。另外,小沈關心的“是否可以落戶”、“小孩是否可以就近上學”的問題,當時也讓銷售人員寫下了承諾。然而親戚中有知情人告訴小沈,從這家開發公司的名稱和其開發的樓盤所處地段來看,該處并不存在新開發的住宅樓盤,小沈所買的房子應該是公寓房。而公寓房和住宅房在土地使用權年限、物業管理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區別,而且按照目前政策,公寓房是無法落戶的。
帶著這些疑問,小沈再次來到售樓處核實情況。經核實,他發現所買的房子的確是公寓房,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當他與售樓人員交涉時,售樓人員卻說:“公寓房同樣可以居住,與住宅房沒什么區別?!睂π∩蜃铌P心的落戶問題,售樓人員避而不談。小沈覺得自己受到了忽悠,要求退還定金,可遭到對方拒絕。小沈回到家后,兩位老人得知這樣的結果氣得差點暈過去——這樣的房源肯定是不能要的,但交出去的10萬元定金可不是一個小數目,要一家人省吃儉用好幾年才能存得下來呀。一想到這事,兩位老人家就忍不住掉眼淚。
投訴中,王阿姨抹著眼淚告訴消保委工作人員,他們全家人都是農村戶口,兒子兒媳都在當地工廠打工,收入不高,孫子剛剛上小學。兒子小沈很少出門,雖然已經30多歲,但是沒有什么社會經驗。自己和老伴更是一輩子在農村干活,對外界很多情況也都不了解。兒子這次出門買房,事先也沒和家人商量,即使這次買到的是可以落戶的住宅房,家里也要背上巨大的債務才能買得起。
消保委工作人員聽了老沈夫婦的陳述,為了掌握詳細情況,要求他們的兒子小沈親自來一趟,以便講清事情的經過。
第二天,小沈如約來到消保委。確如王阿姨所說,小沈不善言辭。工作人員查看了小沈帶來的購房資料,發現所謂銷售員承諾書,其實只是列出了房價、房號、面積等一些簡單的信息,另外還有“可以落戶”的字樣。但是,這份材料上沒有任何人的簽名,也沒有開發公司的印章。小沈說,這是當初銷售員為了消除自己的顧慮而親筆寫下的承諾。從樓盤地址來看,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到該處是新開發的某商業中心,在售的房源除了商鋪就是公寓房,根本沒有所謂住宅房。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購買40年產權的公寓房是無法實現落戶的。
調解:有悖買房目的建議退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撥通被訴開發公司銷售員陳某的電話。陳某在電話中表示,自己沒有欺騙小沈,小沈對公寓房是否可以落戶的問題,應該在購房前事先了解。陳某同時否認自己寫過承諾書,只是承認當時僅僅記錄了小沈提出的幾個疑問,根本沒作出任何承諾。消保委工作人員要求陳某來消保委與小沈當面對質,陳某表示自己無權出面代表公司,要向領導匯報后再答復。
三天過后,被訴開發公司銷售總監劉經理來到消保委,說自己最近一直出差在外,接到員工匯報后,出差回來第一時間趕來處理此事。消保委工作人員問劉經理,是否存在銷售員為了完成業績,不擇手段誘導客戶購房的情況,劉經理表示對員工的個人行為無法完全掌控。消保委工作人員向劉經理嚴肅指出,把公寓房忽悠成住宅房銷售,事后再予以否認,是陷購房者于不利境地,這完全是一種不講誠信、喪失職業道德的行為。員工從事公司業務活動的行為就是公司行為,公司以“員工個人行為”為由推卸責任是毫無道理的。企業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行為的管理,不能置購房者合法權益于不顧。小沈購房的出發點是要購買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落戶的住宅房,相信銷售人員應當是十分清楚的。這兩套公寓房根本無法實現小沈的購房目的,因此消保委建議開發商立即退還小沈10萬元定金。
對消保委的調解建議,劉經理當即表示同意,并承諾一定會馬上聯系小沈本人,盡快給他退款。此后,在消保委的督促下,開發商終于在5月5日退回小沈10萬元定金。
消保委點評:本案中,雖然小沈與開發公司銷售人員以書面形式有過補充約定,但該約定材料欠缺有效的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名,且定金協議中也沒有體現房源性質。因此,當小沈要求退還定金時,如果開發商堅持否認約定,小沈此時僅憑手中沒有公章,沒有簽名的“承諾書”,維權必定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另外,如果在相關協議中明確“住宅房”或者“可以落戶”等事項,那么該開發商因無法提供約定的房源而違約,這種情形下,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小沈還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消保委可以將開發商銷售過程中的違法線索移交給執法部門立案查處,以進一步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為此,吳江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產等大額消費過程中,對一些涉及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如果合同、協議的格式條款中未約定的,盡量要與開發商進行書面約定,并要求對方蓋章、簽字。這樣,一旦日后產生糾紛,可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投訴:忽悠之下買到公寓房
4月中旬的一天,老沈夫婦倆來到吳江區消保委投訴稱,前幾天,他們兒子小沈接到某樓盤銷售員的推銷電話,說位于吳江城區一個樓盤房源均價僅為每平方米8000余元,且小區位于城區繁華地段。小沈經不起推銷人員的誘惑,便來到售樓處了解情況。經售樓人員一番介紹和推薦,小沈感覺該樓盤確有很大的價格優勢,當時城區的其他房源均價都在每平方米1.5萬元左右,而該樓盤的房價只有城區其他房源一半多一點,再說自己本來就想在城里買房落戶,好讓小孩今后到城里來上學。于是他當場訂購了2套房,總價110萬余元,并交了10萬元定金。
回到金家壩后,小沈將“喜訊”告訴家人、親友,可親友都認為此事有蹊蹺——吳江城區的房子不可能這么便宜,會不會受到了忽悠?小沈起初深信不疑,說定金協議中明確了單價和總價,還蓋有開發公司的印章,自己也是親自在售樓處交費和簽協議的。另外,小沈關心的“是否可以落戶”、“小孩是否可以就近上學”的問題,當時也讓銷售人員寫下了承諾。然而親戚中有知情人告訴小沈,從這家開發公司的名稱和其開發的樓盤所處地段來看,該處并不存在新開發的住宅樓盤,小沈所買的房子應該是公寓房。而公寓房和住宅房在土地使用權年限、物業管理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區別,而且按照目前政策,公寓房是無法落戶的。
帶著這些疑問,小沈再次來到售樓處核實情況。經核實,他發現所買的房子的確是公寓房,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當他與售樓人員交涉時,售樓人員卻說:“公寓房同樣可以居住,與住宅房沒什么區別?!睂π∩蜃铌P心的落戶問題,售樓人員避而不談。小沈覺得自己受到了忽悠,要求退還定金,可遭到對方拒絕。小沈回到家后,兩位老人得知這樣的結果氣得差點暈過去——這樣的房源肯定是不能要的,但交出去的10萬元定金可不是一個小數目,要一家人省吃儉用好幾年才能存得下來呀。一想到這事,兩位老人家就忍不住掉眼淚。
投訴中,王阿姨抹著眼淚告訴消保委工作人員,他們全家人都是農村戶口,兒子兒媳都在當地工廠打工,收入不高,孫子剛剛上小學。兒子小沈很少出門,雖然已經30多歲,但是沒有什么社會經驗。自己和老伴更是一輩子在農村干活,對外界很多情況也都不了解。兒子這次出門買房,事先也沒和家人商量,即使這次買到的是可以落戶的住宅房,家里也要背上巨大的債務才能買得起。
消保委工作人員聽了老沈夫婦的陳述,為了掌握詳細情況,要求他們的兒子小沈親自來一趟,以便講清事情的經過。
第二天,小沈如約來到消保委。確如王阿姨所說,小沈不善言辭。工作人員查看了小沈帶來的購房資料,發現所謂銷售員承諾書,其實只是列出了房價、房號、面積等一些簡單的信息,另外還有“可以落戶”的字樣。但是,這份材料上沒有任何人的簽名,也沒有開發公司的印章。小沈說,這是當初銷售員為了消除自己的顧慮而親筆寫下的承諾。從樓盤地址來看,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到該處是新開發的某商業中心,在售的房源除了商鋪就是公寓房,根本沒有所謂住宅房。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購買40年產權的公寓房是無法實現落戶的。
調解:有悖買房目的建議退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撥通被訴開發公司銷售員陳某的電話。陳某在電話中表示,自己沒有欺騙小沈,小沈對公寓房是否可以落戶的問題,應該在購房前事先了解。陳某同時否認自己寫過承諾書,只是承認當時僅僅記錄了小沈提出的幾個疑問,根本沒作出任何承諾。消保委工作人員要求陳某來消保委與小沈當面對質,陳某表示自己無權出面代表公司,要向領導匯報后再答復。
三天過后,被訴開發公司銷售總監劉經理來到消保委,說自己最近一直出差在外,接到員工匯報后,出差回來第一時間趕來處理此事。消保委工作人員問劉經理,是否存在銷售員為了完成業績,不擇手段誘導客戶購房的情況,劉經理表示對員工的個人行為無法完全掌控。消保委工作人員向劉經理嚴肅指出,把公寓房忽悠成住宅房銷售,事后再予以否認,是陷購房者于不利境地,這完全是一種不講誠信、喪失職業道德的行為。員工從事公司業務活動的行為就是公司行為,公司以“員工個人行為”為由推卸責任是毫無道理的。企業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行為的管理,不能置購房者合法權益于不顧。小沈購房的出發點是要購買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落戶的住宅房,相信銷售人員應當是十分清楚的。這兩套公寓房根本無法實現小沈的購房目的,因此消保委建議開發商立即退還小沈10萬元定金。
對消保委的調解建議,劉經理當即表示同意,并承諾一定會馬上聯系小沈本人,盡快給他退款。此后,在消保委的督促下,開發商終于在5月5日退回小沈10萬元定金。
消保委點評:本案中,雖然小沈與開發公司銷售人員以書面形式有過補充約定,但該約定材料欠缺有效的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名,且定金協議中也沒有體現房源性質。因此,當小沈要求退還定金時,如果開發商堅持否認約定,小沈此時僅憑手中沒有公章,沒有簽名的“承諾書”,維權必定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另外,如果在相關協議中明確“住宅房”或者“可以落戶”等事項,那么該開發商因無法提供約定的房源而違約,這種情形下,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小沈還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消保委可以將開發商銷售過程中的違法線索移交給執法部門立案查處,以進一步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為此,吳江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產等大額消費過程中,對一些涉及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如果合同、協議的格式條款中未約定的,盡量要與開發商進行書面約定,并要求對方蓋章、簽字。這樣,一旦日后產生糾紛,可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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