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中介沒盡到核實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2018-12-19 11:59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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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網友“如君”在樂居鶴壁微信公眾平臺上咨詢,他在我市某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不知中介公司是否對房屋信息進行了核實。中介公司如果沒有核實房屋信息,在交易時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我市部分房地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向買家推薦房屋時,都是提前核實過房屋信息的,不真實的房屋信息是不會對外公布的。”淇澳房產的楊經理說。
根據住建部、國家發改委、人社部聯合發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向買家提供房屋信息時,是已經提前核實過房屋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的。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應根據委托人的真實意思開展居間活動,并盡到專業機構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如因未盡到相關義務,使買方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房產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購房人如委托中介機構購房,應在中介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中介機構保證所購買房屋不存在過戶登記的障礙。并且在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機構到房屋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性、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買賣的情形。
(靖桂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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