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房后懊惱小區環境不好有高壓線和高速公路,能否索回定金?

2019-01-15 22:3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小區周邊存在高壓線及高速公路的問題,買房者與開發商發生糾紛——購房后懊惱環境不好,能否索回定金?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3日,朱某與蘇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某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訂購單1份,約定朱某自愿訂購某花園69幢503室房屋,朱某支付訂購該房屋的定金20000元。
2015年6月20日,雙方就簽訂預售合同進行磋商,朱某表示小區周邊存在高壓線及高速公路的問題,客戶經理認為在售樓處公示有高層區“不利因素”溫馨提示,該提示載明了通達路西側部分有高壓線,高層區西側靠近通達路和蘇嘉路高速、車流量較大,會有噪音,朱某應當在簽訂訂購單時對這一點清楚了解。最后雙方因爭議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沒有談成功,朱某起訴要求某開發商退還定金2萬元,某開發商認為朱某違約,應承擔定金被沒收的違約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朱某和某開發商簽訂的訂購單合法有效,訂購單屬于預約合同,雙方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雙方仍可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但磋商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關于雙方磋商過程中朱某提出的兩點異議:
首先,就將高層住宅和別墅區資源共享的問題,某開發商雖拒絕寫入合同但同意出具承諾書,朱某卻未同意;另外,就高壓線及高速問題,因上述設施為周邊因素,且簽訂訂購單時已存在,就小區周邊的環境,應系業主自身考察的因素,并非被告能夠整改和改善的內容,尚無證據顯示某開發商刻意有違事實做出虛假宣傳以誤導朱某購買該房屋,相反某開發商在售樓處已做出相應的公示進行善意的提醒。故朱某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要求某開發商退還定金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朱某與某開發商簽訂的訂購單符合本條所規定的預約合同的條件,朱某應當按照訂購單的約定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律師提醒
北京觀韜(蘇州)律師事務所認為: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訂購單實質上屬于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于,購房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的約定而拒簽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必須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不能購房人說什么理由甚至是吹毛求疵就可以拒簽正式合同的,這是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益的侵害,若無事實存在的合理理由而不履行預約合同的約定,要承擔沒收定金等違約責任。
這也告誡廣大購房者簽訂訂購單之前要認真的考慮和考察清楚,不要貿然約定,這是對雙方利益負責的態度,否則后悔的成本要自己來承擔。
責任編輯:蘇州房產網
記者 張帥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3日,朱某與蘇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某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訂購單1份,約定朱某自愿訂購某花園69幢503室房屋,朱某支付訂購該房屋的定金20000元。
2015年6月20日,雙方就簽訂預售合同進行磋商,朱某表示小區周邊存在高壓線及高速公路的問題,客戶經理認為在售樓處公示有高層區“不利因素”溫馨提示,該提示載明了通達路西側部分有高壓線,高層區西側靠近通達路和蘇嘉路高速、車流量較大,會有噪音,朱某應當在簽訂訂購單時對這一點清楚了解。最后雙方因爭議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沒有談成功,朱某起訴要求某開發商退還定金2萬元,某開發商認為朱某違約,應承擔定金被沒收的違約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朱某和某開發商簽訂的訂購單合法有效,訂購單屬于預約合同,雙方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雙方仍可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但磋商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關于雙方磋商過程中朱某提出的兩點異議:
首先,就將高層住宅和別墅區資源共享的問題,某開發商雖拒絕寫入合同但同意出具承諾書,朱某卻未同意;另外,就高壓線及高速問題,因上述設施為周邊因素,且簽訂訂購單時已存在,就小區周邊的環境,應系業主自身考察的因素,并非被告能夠整改和改善的內容,尚無證據顯示某開發商刻意有違事實做出虛假宣傳以誤導朱某購買該房屋,相反某開發商在售樓處已做出相應的公示進行善意的提醒。故朱某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要求某開發商退還定金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朱某與某開發商簽訂的訂購單符合本條所規定的預約合同的條件,朱某應當按照訂購單的約定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律師提醒
北京觀韜(蘇州)律師事務所認為: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訂購單實質上屬于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于,購房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的約定而拒簽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必須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不能購房人說什么理由甚至是吹毛求疵就可以拒簽正式合同的,這是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益的侵害,若無事實存在的合理理由而不履行預約合同的約定,要承擔沒收定金等違約責任。
這也告誡廣大購房者簽訂訂購單之前要認真的考慮和考察清楚,不要貿然約定,這是對雙方利益負責的態度,否則后悔的成本要自己來承擔。
責任編輯:蘇州房產網
記者 張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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