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情況算不定期租賃嗎?交了房租還被房東趕怎么辦

2019-01-21 22:32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業主提問:
藺先生來電咨詢,他于2015年11月通過中介向應女士承租了位于吳中區的一套房屋,并與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一年。合同租期到期后藺先生繼續租住在應女士的房屋里,且于2016年11月向應女士支付了接下來3個月的房租,應女士收取了房租且未提出任何異議。
但上周應女士突然通知藺先生要將房屋收回,同時要求藺先生馬上搬離,藺先生認為既然應女士已經收了他3個月的房租,那么他們的租賃合同就還沒有到期,應女士無權要求他搬離房屋,故咨詢律師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藺先生與應女士于2015年11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6年11月期滿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所以藺先生與應女士的租賃關系自2016年11月變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中,應女士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藺先生并給他留出搬離房屋的合理時間。對于藺先生已經提前支付的房租,其中未實際發生的部分藺先生有權要求應女士退回。
責任編輯:蘇州房產網
感謝北京觀韜(蘇州)律師事務所劉漢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提供專業解答。
藺先生來電咨詢,他于2015年11月通過中介向應女士承租了位于吳中區的一套房屋,并與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一年。合同租期到期后藺先生繼續租住在應女士的房屋里,且于2016年11月向應女士支付了接下來3個月的房租,應女士收取了房租且未提出任何異議。
但上周應女士突然通知藺先生要將房屋收回,同時要求藺先生馬上搬離,藺先生認為既然應女士已經收了他3個月的房租,那么他們的租賃合同就還沒有到期,應女士無權要求他搬離房屋,故咨詢律師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藺先生與應女士于2015年11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6年11月期滿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所以藺先生與應女士的租賃關系自2016年11月變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中,應女士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藺先生并給他留出搬離房屋的合理時間。對于藺先生已經提前支付的房租,其中未實際發生的部分藺先生有權要求應女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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