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期已滿,租客的裝修咋辦?

2019-01-21 22:2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業主提問:
沈先生去年一月份租了相城區韓先生的一套毛坯房居住,約定租期為兩年。沈先生租下房子后,為方便居住在征得韓先生的同意下對毛坯房進行了裝修,并購置了家具和家電,總花費超過5萬元。現租賃期屆滿沈先生不再續租,他咨詢律師想問將房子退還韓先生時,他可以要求韓先生補償他裝修房屋和購置家具家電所產生的5萬元裝修費用嗎?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
經律師進一步了解,沈先生與韓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對裝修裝飾問題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因此沈先生僅可以帶走該房屋的裝修中未與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可移動的家具家電、可拆除的燈具、窗簾等,對于已經和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粉刷的涂料等,沈先生無權要求韓先生進行補償。
責任編輯:蘇州房產網
感謝北京觀韜(蘇州)律師事務所劉漢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提供專業解答。
沈先生去年一月份租了相城區韓先生的一套毛坯房居住,約定租期為兩年。沈先生租下房子后,為方便居住在征得韓先生的同意下對毛坯房進行了裝修,并購置了家具和家電,總花費超過5萬元。現租賃期屆滿沈先生不再續租,他咨詢律師想問將房子退還韓先生時,他可以要求韓先生補償他裝修房屋和購置家具家電所產生的5萬元裝修費用嗎?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
經律師進一步了解,沈先生與韓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對裝修裝飾問題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因此沈先生僅可以帶走該房屋的裝修中未與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可移動的家具家電、可拆除的燈具、窗簾等,對于已經和房屋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粉刷的涂料等,沈先生無權要求韓先生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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