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方戶口沒遷走買方落戶很麻煩,二手房交易要注意“戶口空掛”

2018-12-22 06:0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陳女士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得知,3年前原房主把房屋賣給她后至今未將戶口遷走,致使她與家人遷移戶口得向公安機關申報與原房主的關系。當初,房屋買賣合同注明,為確保買家戶口順利遷入,賣家務必在約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事隔3年后,陳女士遷移落戶受阻,她為維護權益咨詢律師,如以賣家未履行合同為由起訴,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
遷戶引出的煩惱
前不久,家住通川區的陳女士考慮到女兒明年讀書的事,決定把自己和女兒的戶口從大竹縣遷到通川區。“民警告訴我,我住的房子名下有一家人的戶口,問我們母子與他們是什么關系。”陳女士介紹,她到轄區派出所咨詢遷戶流程被告知,按照國家戶口規定,公民辦理戶口必須向公安機關申報詳細住址。另外,她3年前買下通川區大北街的一套房子后,原房主未把戶口遷走。也就是說,原房主留在公安機關的住址,其實是陳女士的家。陳女士要把戶口從大竹縣遷到通川區,由于向公安機關申報的住址與原房主申報的住址是一樣的,那么,她得向公安機關申報與原房主的關系。
“我們雙方只是房屋買賣關系。”陳女士還了解到,她與原房主的房屋買賣關系,不符合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遷移的規定,她遷戶因此受阻。
欲用法律維權
陳女士回家找出房屋買賣合同細讀發現,當初與原房主趙先生進行房屋交易前,雙方在制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她曾特意要求趙先生在房屋交易達成后3個月內,必須把戶口遷走。“那時候,我想把女兒送到通川區來讀書。”陳女士回憶介紹,趙先生得知她的要求是為了讓女兒將來讀書的事,同意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房屋賣方務必于2013年5月7日前將全家人的戶口遷走”。
2013年2月,陳女士與趙先生順利完成房屋交易后,因為女兒還小,她沒把趙先生及家人遷移戶口的事放在心上。時至今年11月27日,陳女士到公安機關咨詢遷戶流程后,她才發現趙先生未遷移戶口的行為違背了合同,趙先生應按照合同向她支付8000元違約金。
“我撥打他留在合同上的手機號發現,號碼已經停止使用。”陳女士稱,她通過趙先生留在合同上的單位,找到趙先生協商解決,但他不愿支付違約金。事后,陳女士為維護權益找律師咨詢,如以趙先生未履行合同為由到法院起訴,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
律師以案點評
達州虹信律師事務所李威點評,該案例的焦點是,陳女士要求趙先生支付8000元違約金,以及趙先生得遷走本人和家人的戶口。雙方之間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陳女士在履行了全部義務后,已經辦理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趙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戶口遷出義務,但趙先生未履行該項義務,其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陳女士訴請的戶口遷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即包含戶口遷移在內的戶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不屬于民事活動范圍,因此,陳女士難以向法院僅就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并得以解決。
律師李威建議,市民在房產交易前,應先查清房屋的戶口狀況,應就戶口問題約定好適當的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達州房產網
記者 杜曉輝
遷戶引出的煩惱
前不久,家住通川區的陳女士考慮到女兒明年讀書的事,決定把自己和女兒的戶口從大竹縣遷到通川區。“民警告訴我,我住的房子名下有一家人的戶口,問我們母子與他們是什么關系。”陳女士介紹,她到轄區派出所咨詢遷戶流程被告知,按照國家戶口規定,公民辦理戶口必須向公安機關申報詳細住址。另外,她3年前買下通川區大北街的一套房子后,原房主未把戶口遷走。也就是說,原房主留在公安機關的住址,其實是陳女士的家。陳女士要把戶口從大竹縣遷到通川區,由于向公安機關申報的住址與原房主申報的住址是一樣的,那么,她得向公安機關申報與原房主的關系。
“我們雙方只是房屋買賣關系。”陳女士還了解到,她與原房主的房屋買賣關系,不符合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遷移的規定,她遷戶因此受阻。
欲用法律維權
陳女士回家找出房屋買賣合同細讀發現,當初與原房主趙先生進行房屋交易前,雙方在制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她曾特意要求趙先生在房屋交易達成后3個月內,必須把戶口遷走。“那時候,我想把女兒送到通川區來讀書。”陳女士回憶介紹,趙先生得知她的要求是為了讓女兒將來讀書的事,同意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房屋賣方務必于2013年5月7日前將全家人的戶口遷走”。
2013年2月,陳女士與趙先生順利完成房屋交易后,因為女兒還小,她沒把趙先生及家人遷移戶口的事放在心上。時至今年11月27日,陳女士到公安機關咨詢遷戶流程后,她才發現趙先生未遷移戶口的行為違背了合同,趙先生應按照合同向她支付8000元違約金。
“我撥打他留在合同上的手機號發現,號碼已經停止使用。”陳女士稱,她通過趙先生留在合同上的單位,找到趙先生協商解決,但他不愿支付違約金。事后,陳女士為維護權益找律師咨詢,如以趙先生未履行合同為由到法院起訴,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
律師以案點評
達州虹信律師事務所李威點評,該案例的焦點是,陳女士要求趙先生支付8000元違約金,以及趙先生得遷走本人和家人的戶口。雙方之間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陳女士在履行了全部義務后,已經辦理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趙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戶口遷出義務,但趙先生未履行該項義務,其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陳女士訴請的戶口遷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即包含戶口遷移在內的戶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不屬于民事活動范圍,因此,陳女士難以向法院僅就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并得以解決。
律師李威建議,市民在房產交易前,應先查清房屋的戶口狀況,應就戶口問題約定好適當的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達州房產網
記者 杜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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