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性解約,承租人要賠近50萬違約金

2019-01-15 22:4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租約沒到期欲解除合同,不是與房東協商退租,而選擇單方面發退租函執意解約,近日,玉州區法院審結一起租賃糾紛案,承租方因單方面解除合同,被判令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近50萬元違約金。
租下商鋪不夠一年單方面解約
某酒店分公司有一處位于江濱路一樓商鋪,被某銷售公司看中。去年1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酒店分公司將商鋪租給銷售公司,租賃期為5年,租金按月支付,每兩年變更一次。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內,有一條約定: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都不能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如有違約,則由提出終止合同方按5年租期總租金的20%,賠償給另一方作為補償。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銷售公司取得了鋪面的使用權,也支付了到同年8月份前的租金。
時間一晃到了9月,酒店分公司忽然接到對方發來的一份退租函,銷售公司單方面解除雙方合同。9月5日,酒店分公司去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未果。
今年1月酒店分公司決定與對方解除合同。1月15日,銷售公司將物品搬離商鋪,雙方對水電費用進行確認,然而銷售公司卻一直未按合同支付違約金。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酒店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違約金、水電費、2015年9月至返還鋪面之日止的租金及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
承租人被判支付近50萬元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酒店分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按5年租期總租金的20%賠償違約金給原告,經核算為493392元,并應支付經雙方確認的水電費2569.25元給原告。
因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單方面解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同年9月至返還租賃物之日止的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玉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493392元及水電費2569.25元給原告。
責任編輯:玉林房產網
(記者 歐雅歆 通訊員 李永健)
租下商鋪不夠一年單方面解約
某酒店分公司有一處位于江濱路一樓商鋪,被某銷售公司看中。去年1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酒店分公司將商鋪租給銷售公司,租賃期為5年,租金按月支付,每兩年變更一次。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內,有一條約定: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都不能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如有違約,則由提出終止合同方按5年租期總租金的20%,賠償給另一方作為補償。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銷售公司取得了鋪面的使用權,也支付了到同年8月份前的租金。
時間一晃到了9月,酒店分公司忽然接到對方發來的一份退租函,銷售公司單方面解除雙方合同。9月5日,酒店分公司去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未果。
今年1月酒店分公司決定與對方解除合同。1月15日,銷售公司將物品搬離商鋪,雙方對水電費用進行確認,然而銷售公司卻一直未按合同支付違約金。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酒店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違約金、水電費、2015年9月至返還鋪面之日止的租金及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
承租人被判支付近50萬元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酒店分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按5年租期總租金的20%賠償違約金給原告,經核算為493392元,并應支付經雙方確認的水電費2569.25元給原告。
因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單方面解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同年9月至返還租賃物之日止的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玉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493392元及水電費2569.25元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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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歐雅歆 通訊員 李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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