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轉讓不受法律保護

2019-01-18 21:28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2006年10月10日,陶某雄以15925元的價格從西河村小組購買其屋后一塊土地,用于做豬舍,該宗土地用地性質為集體用地,面積為637㎡。
2009年9月24日,王某明與陶某雄簽訂協議,約定:陶某雄將其屋后用于做豬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王某明建房,轉讓面積為552㎡,總價款為38.8萬元。協議簽訂時,王某明付給陶某雄15萬元,建房動工時付款18.8萬元,完工后付款5萬元。
協議簽訂后,王某明依約付給被告15萬元,陶某雄在協議簽訂一個月后將其飼養的豬賣掉。后王某明因建房相關手續未獲批準,該宗土地一直閑置至今。王某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他和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由陶某雄退還王某明購地基款15萬元。
法院判決:
黃梅縣法院依法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原告王某明與被告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限被告陶某雄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明購地基款15萬元。
黃梅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被告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應當返還購地基款15萬元。被告則認為,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明與被告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因違反我國法律關于宅基地不能進入市場交易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后,被告因該合同取得的購地基款,應當予以返還。
責任編輯:黃岡房產網
通訊員 吳干 東偉俊
2009年9月24日,王某明與陶某雄簽訂協議,約定:陶某雄將其屋后用于做豬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王某明建房,轉讓面積為552㎡,總價款為38.8萬元。協議簽訂時,王某明付給陶某雄15萬元,建房動工時付款18.8萬元,完工后付款5萬元。
協議簽訂后,王某明依約付給被告15萬元,陶某雄在協議簽訂一個月后將其飼養的豬賣掉。后王某明因建房相關手續未獲批準,該宗土地一直閑置至今。王某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他和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由陶某雄退還王某明購地基款15萬元。
法院判決:
黃梅縣法院依法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原告王某明與被告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限被告陶某雄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明購地基款15萬元。
黃梅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被告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應當返還購地基款15萬元。被告則認為,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明與被告陶某雄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因違反我國法律關于宅基地不能進入市場交易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后,被告因該合同取得的購地基款,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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