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家秀”和現實嚴重不符,購房者求退房被法院駁回

2018-12-28 06:1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法院:宣傳單難以認定是要約請履行
買了房子,卻一直不肯收房。余姚的孫先生因為對宣傳畫冊與現實中的差距,將房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關系。法院會怎么判呢?
2014年9月,孫先生向余姚某房產公司預購一套商品房及車庫,總房款為190萬元,之后將全部房款付清。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買受人確定簽訂《合同》時已了解小區規劃設計情況,無異議。自2015年6月起,房產公司多次發函告知孫先生收房事項,孫先生均簽收,但一直未前往辦理手續。相反,公司卻收到了孫先生的《解除合同通知書》。2016年5月,公司收到了余姚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原來孫先生將房產公司告上了余姚法院。
孫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當初購房純屬被房產公司的樓盤廣告所吸引。宣傳畫冊上介紹該樓盤有“格調大樓”“樓宇雙大樓設計”“五星級酒店式入口”,但房屋建成后,孫先生認為實際情況并沒有宣傳冊上說的這般美好,他發現所購房屋設置了配電房,認為購買的地下車庫面積縮水。種種不滿之下,孫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司返還扣除總房價20%的剩余房款。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孫先生認為宣傳單中“著名豪宅的增值已是物業銷售時的60余倍”“德系精工雕琢為物業增值”“已經鋪墊上了厚重的紅毛毯”等宣傳不符合實際,該房產也并未增值。
法院審理認為,這些并不是房產公司“就商品房開發規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也不“具體確定”,難以被認定為是房產公司發出的要約,即雙方并不存在關于涉案房產一定增值的約定,也就不存在違約行為。
《補充協議》中規定“合同生效時,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應認真履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款總價款20%的違約金”,孫先生以此為由提出解約,并同意支付20%的房款。法院認為該條款并不能理解為任何一方在支付20%的違約金后就可以解除合同。在雙方均已履行完畢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孫先生以賠付20%房款的條件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足。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余姚房產網
通訊員 陳文錚
買了房子,卻一直不肯收房。余姚的孫先生因為對宣傳畫冊與現實中的差距,將房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關系。法院會怎么判呢?
2014年9月,孫先生向余姚某房產公司預購一套商品房及車庫,總房款為190萬元,之后將全部房款付清。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買受人確定簽訂《合同》時已了解小區規劃設計情況,無異議。自2015年6月起,房產公司多次發函告知孫先生收房事項,孫先生均簽收,但一直未前往辦理手續。相反,公司卻收到了孫先生的《解除合同通知書》。2016年5月,公司收到了余姚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原來孫先生將房產公司告上了余姚法院。
孫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當初購房純屬被房產公司的樓盤廣告所吸引。宣傳畫冊上介紹該樓盤有“格調大樓”“樓宇雙大樓設計”“五星級酒店式入口”,但房屋建成后,孫先生認為實際情況并沒有宣傳冊上說的這般美好,他發現所購房屋設置了配電房,認為購買的地下車庫面積縮水。種種不滿之下,孫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司返還扣除總房價20%的剩余房款。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孫先生認為宣傳單中“著名豪宅的增值已是物業銷售時的60余倍”“德系精工雕琢為物業增值”“已經鋪墊上了厚重的紅毛毯”等宣傳不符合實際,該房產也并未增值。
法院審理認為,這些并不是房產公司“就商品房開發規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也不“具體確定”,難以被認定為是房產公司發出的要約,即雙方并不存在關于涉案房產一定增值的約定,也就不存在違約行為。
《補充協議》中規定“合同生效時,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應認真履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款總價款20%的違約金”,孫先生以此為由提出解約,并同意支付20%的房款。法院認為該條款并不能理解為任何一方在支付20%的違約金后就可以解除合同。在雙方均已履行完畢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孫先生以賠付20%房款的條件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足。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余姚房產網
通訊員 陳文錚
本網頁內容由用戶提供,不代表本網站觀點。本網站不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您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