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景房被別人買走了,認購金、赴外地“看房費”該如何退還?

2018-12-16 23:5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預訂好的海景房,卻提前被別人買走了
手里有閑錢,想去外地投資,于是阜城的王先生在一家外地開發商設置的本地接待中心預訂了一套海景房。可趕到當地簽合同時才知道,預訂的房子已經被人買走了。遇上這事兒,王先生氣得直接飛回阜城。可讓他沒想到的是,接下來的退款問題,更讓人頭疼。
近年來,隨著阜城市民收入的增高,一些海邊城市的地產開發商紛紛在阜城開辦接待中心或辦事處,銷售他們在當地開發的“海景房”。覺得這是個可以投資的商機,王先生便在一家接待中心簽了一份認購協議,認購了一套45.73平方米的海景房,并交了認購金2000元。
隨后,他和愛人參加了由該接待中心安排的“三天兩夜之旅”,其中包括實地看建設進度、樣板房,以及看部分旅游景點、簽購房合同等環節,為此每人還交了1980元費用。
可到了當地,王先生意外得知,他所認購的房子,已經于幾天前被別人訂走了。隨后,王先生夫婦生氣地離開現場,又自掏腰包飛回了阜陽。
“回來后,我找他們交涉幾天了,他們就是不愿意退錢。”王先生說。
對此,該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稱,王先生到當地后,并沒有買他們項目房子的誠意。他原來認購的那套房子被別人訂走是事實,當時他們要給他換一套,但王先生說他原來認購的是13層,而調換的房子在15層,因此不同意。隨后,王先生又私自脫團,在當地另一項目訂購了房子。
這名工作人員向潁州晚報記者出示了王先生在另一項目訂購房子的合同拍照件。接著,她又指著旅行的“溫馨提示”說:他們安排的旅行團,嚴禁私自脫團,否則由此引發的人身安全、財產損失,后果自負。
不過,王先生不認可這一條。他拿出與該中心簽訂的《認購協議》,上面寫道:“如因買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未繳付購房款,則視為買受人自動放棄認購權,出賣人有權對其所認購物業進行處理,買受人所付認購訂金予以全額退還,此認購協議書自動失效”;“雙方同意在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此認購協議作為法律有效合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則以合同為準。”王先生認為,銷方應退還他2000元認購金,以及每人1980元的旅行費用。
但該中心工作人員稱,按照相關協議,他們最多退回認購金2000元,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經過反復協商,近日,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銷方同意除退還2000元認購金外,再退還一人的1980元費用。
律師觀點:銷方應負全責
對此,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高文俠律師認為,遇到這種情況,王先生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與該接待中心簽訂的《認購協議》合法有效,因為接待中心的過錯導致訂購協議無法履行,接待中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協議中的預付款寫的是“定金”,則適用定金法則,接待中心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本案中,預付款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接待中心只需返還預交訂金即可。
另外,本次旅行不是單純的旅游,根據合同的約定,游客不能私自脫團,但本次出行是接待中心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組織的行動,所以應視為履行《認購協議》的一部分,接待中心應當賠償王先生全部損失。
責任編輯:阜陽房產網
記者 儲繼明
手里有閑錢,想去外地投資,于是阜城的王先生在一家外地開發商設置的本地接待中心預訂了一套海景房。可趕到當地簽合同時才知道,預訂的房子已經被人買走了。遇上這事兒,王先生氣得直接飛回阜城。可讓他沒想到的是,接下來的退款問題,更讓人頭疼。
近年來,隨著阜城市民收入的增高,一些海邊城市的地產開發商紛紛在阜城開辦接待中心或辦事處,銷售他們在當地開發的“海景房”。覺得這是個可以投資的商機,王先生便在一家接待中心簽了一份認購協議,認購了一套45.73平方米的海景房,并交了認購金2000元。
隨后,他和愛人參加了由該接待中心安排的“三天兩夜之旅”,其中包括實地看建設進度、樣板房,以及看部分旅游景點、簽購房合同等環節,為此每人還交了1980元費用。
可到了當地,王先生意外得知,他所認購的房子,已經于幾天前被別人訂走了。隨后,王先生夫婦生氣地離開現場,又自掏腰包飛回了阜陽。
“回來后,我找他們交涉幾天了,他們就是不愿意退錢。”王先生說。
對此,該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稱,王先生到當地后,并沒有買他們項目房子的誠意。他原來認購的那套房子被別人訂走是事實,當時他們要給他換一套,但王先生說他原來認購的是13層,而調換的房子在15層,因此不同意。隨后,王先生又私自脫團,在當地另一項目訂購了房子。
這名工作人員向潁州晚報記者出示了王先生在另一項目訂購房子的合同拍照件。接著,她又指著旅行的“溫馨提示”說:他們安排的旅行團,嚴禁私自脫團,否則由此引發的人身安全、財產損失,后果自負。
不過,王先生不認可這一條。他拿出與該中心簽訂的《認購協議》,上面寫道:“如因買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未繳付購房款,則視為買受人自動放棄認購權,出賣人有權對其所認購物業進行處理,買受人所付認購訂金予以全額退還,此認購協議書自動失效”;“雙方同意在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此認購協議作為法律有效合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則以合同為準。”王先生認為,銷方應退還他2000元認購金,以及每人1980元的旅行費用。
但該中心工作人員稱,按照相關協議,他們最多退回認購金2000元,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經過反復協商,近日,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銷方同意除退還2000元認購金外,再退還一人的1980元費用。
律師觀點:銷方應負全責
對此,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高文俠律師認為,遇到這種情況,王先生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與該接待中心簽訂的《認購協議》合法有效,因為接待中心的過錯導致訂購協議無法履行,接待中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協議中的預付款寫的是“定金”,則適用定金法則,接待中心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本案中,預付款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接待中心只需返還預交訂金即可。
另外,本次旅行不是單純的旅游,根據合同的約定,游客不能私自脫團,但本次出行是接待中心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組織的行動,所以應視為履行《認購協議》的一部分,接待中心應當賠償王先生全部損失。
責任編輯:阜陽房產網
記者 儲繼明
本網頁內容由用戶提供,不代表本網站觀點。本網站不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您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