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經適房被判合同無效 “租金”被法院收繳
房產問答2016-11-09 19:21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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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經適房租賃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女士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之一,與承租人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并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
2010年,張女士一家因住房困難,經申請以單價4562元/平方米的價格購得上海松江區某小區經適房一套。在簽訂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張女士等通過購買取得涉案房屋的有限產權,同時承諾,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張女士等一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但2014年6月,張女士將購得的經適房出租給齊先生并簽訂租賃協議。次年7月,齊先生又將房屋轉租出去。事后,張女士發現齊先生擅自轉租,遂向法院起訴,提出解除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齊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費。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后,齊先生及轉租后的承租人均應搬離并返還房屋,齊先生應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相關房屋使用費。一審判決后,齊先生以轉租有效等為由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是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信息中注明為“有限產權”,此類房屋屬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租賃糾紛的處理應以合同效力問題審查為前提。張女士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之一,其將涉案房屋出租給齊先生以獲取租金收益的行為,是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根據合同法規定,涉案經適房租賃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同時,齊先生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無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予以返還。張女士的出租行為損害公共利益,其無權取得該部分使用費收益。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時另行下達決定書,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
責任編輯:上海房產網
據《中國青年報》
2010年,張女士一家因住房困難,經申請以單價4562元/平方米的價格購得上海松江區某小區經適房一套。在簽訂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張女士等通過購買取得涉案房屋的有限產權,同時承諾,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張女士等一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但2014年6月,張女士將購得的經適房出租給齊先生并簽訂租賃協議。次年7月,齊先生又將房屋轉租出去。事后,張女士發現齊先生擅自轉租,遂向法院起訴,提出解除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齊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費。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后,齊先生及轉租后的承租人均應搬離并返還房屋,齊先生應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相關房屋使用費。一審判決后,齊先生以轉租有效等為由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是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信息中注明為“有限產權”,此類房屋屬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租賃糾紛的處理應以合同效力問題審查為前提。張女士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之一,其將涉案房屋出租給齊先生以獲取租金收益的行為,是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根據合同法規定,涉案經適房租賃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同時,齊先生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無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予以返還。張女士的出租行為損害公共利益,其無權取得該部分使用費收益。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時另行下達決定書,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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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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