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到五年

2019-01-11 06:18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1、業主委員會任期有幾年?如何組織換屆選舉?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代表任期與業委會委員任期相同。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轄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換屆選舉的程序參照本規則中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程序,或者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換屆選舉程序執行。
2、業主委員會備案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轄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代表名單;(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或者由備案機關統一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3、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
答:根據《常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予以罷免:
(一)不履行職責的;(二)利用委員、成員、代表資格謀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的。
4、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哪些資料?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三)物業服務合同;(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從哪兒來?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并抄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責任編輯:常州房產網
常物協 楊成武 整理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代表任期與業委會委員任期相同。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轄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換屆選舉的程序參照本規則中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程序,或者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換屆選舉程序執行。
2、業主委員會備案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轄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代表名單;(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或者由備案機關統一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3、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
答:根據《常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予以罷免:
(一)不履行職責的;(二)利用委員、成員、代表資格謀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的。
4、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哪些資料?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三)物業服務合同;(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從哪兒來?
答:根據《常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并抄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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