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成立,抵押不影響合同效力

2018-12-28 05:48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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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華容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原告符某與被告湖南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湖南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為原告符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2013年11月12日,原告符某與被告湖南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由被告開發的某某號房,建筑面積共129平方米,總價款為114萬元,約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原告符某于當日支付了購房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一張,并隨即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時至今日,被告卻一直未為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證。
另查明,本案訟爭房屋連同另外四間房屋(門面)已于2012年5月9日由被告抵押給湖南某某銀行,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在某銀行貸款300萬。
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雖然抵押成立在先,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仍然不影響合同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被告在向抵押權人某銀行貸款300萬元時一并抵押了包括上述合同約定轉讓的房屋在內共五間房屋(門面),其全部價值已遠超過貸款金額,足以清償貸款及利息,即使轉讓其中一間也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因此,被告雖將房屋抵押,但仍可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將產權轉讓于原告,故本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岳陽房產網
見習記者 劉姿言 通訊員 徐 娟 王敏
2013年11月12日,原告符某與被告湖南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由被告開發的某某號房,建筑面積共129平方米,總價款為114萬元,約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原告符某于當日支付了購房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一張,并隨即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時至今日,被告卻一直未為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證。
另查明,本案訟爭房屋連同另外四間房屋(門面)已于2012年5月9日由被告抵押給湖南某某銀行,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在某銀行貸款300萬。
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雖然抵押成立在先,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仍然不影響合同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被告在向抵押權人某銀行貸款300萬元時一并抵押了包括上述合同約定轉讓的房屋在內共五間房屋(門面),其全部價值已遠超過貸款金額,足以清償貸款及利息,即使轉讓其中一間也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因此,被告雖將房屋抵押,但仍可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將產權轉讓于原告,故本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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