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區介紹不能列入購房合同

2018-12-27 06:19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昆山個人房源網2016年5月26日消息:購房上學一直是樓市的成交熱點,隨著招生政策的變化,購買學區房的人越來越謹慎。那么,購房者能否要求開發商將宣傳廣告中的學區介紹內容載入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中呢?如果不能載入,又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定金呢?那么,就請看看以下案例是如何解析的。
2014年12月,嚴某與某房地產開發集團簽訂了認購書,約定購買其開發的昆山某小區房產,繳納定金2萬元,并約定7日內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某房產開發商的認購現場陳列有房屋買賣合同范本,該范本中并無學區內容約定,嚴某對此知情。
孫守旺之后,嚴某與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協商兩次延長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2015年3月,嚴某要求某房地產開發集團退還定金未果,遂以某房地產開發集團不愿將其宣傳的學區寫入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定金2萬元。
另查明: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在銷售涉案樓盤時,其宣傳內容包括“某小學學區房”等字樣。嚴某在購房時,銷售人員也介紹為“屬于某小學學區,2016年開學,肯定開學,教育局網上都有”等。
經審理,昆山法院認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除非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均不具有要約的意義。
孫守旺本案中,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對涉案小區屬于“某小學的學區范圍、開學時間的介紹雖然明確具體,但該內容屬于教育行政部門職權范圍,一般購房人均應有此認知,且銷售人員進行宣傳時也明確了其消息來源于“公開的政府信息”,非屬虛假宣傳。嚴某主張該部分宣傳內容屬于合同要約,與一般社會認知相違背,也無法律依據。據此,昆山法院判決駁回了嚴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一般屬于要約邀請,對買賣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但出賣人就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可以作為要約。關于學區房的宣傳,因學區的設立、招生計劃的安排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該部分內容開發商、購房人均可以通過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查閱,除非雙方對此另有特殊約定,均不應作為合同內容,而僅屬于一般要約邀請的范疇。
責任編輯:昆山房產網
孫守旺
2014年12月,嚴某與某房地產開發集團簽訂了認購書,約定購買其開發的昆山某小區房產,繳納定金2萬元,并約定7日內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某房產開發商的認購現場陳列有房屋買賣合同范本,該范本中并無學區內容約定,嚴某對此知情。
孫守旺之后,嚴某與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協商兩次延長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2015年3月,嚴某要求某房地產開發集團退還定金未果,遂以某房地產開發集團不愿將其宣傳的學區寫入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定金2萬元。
另查明: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在銷售涉案樓盤時,其宣傳內容包括“某小學學區房”等字樣。嚴某在購房時,銷售人員也介紹為“屬于某小學學區,2016年開學,肯定開學,教育局網上都有”等。
經審理,昆山法院認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除非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均不具有要約的意義。
孫守旺本案中,某房地產開發集團對涉案小區屬于“某小學的學區范圍、開學時間的介紹雖然明確具體,但該內容屬于教育行政部門職權范圍,一般購房人均應有此認知,且銷售人員進行宣傳時也明確了其消息來源于“公開的政府信息”,非屬虛假宣傳。嚴某主張該部分宣傳內容屬于合同要約,與一般社會認知相違背,也無法律依據。據此,昆山法院判決駁回了嚴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一般屬于要約邀請,對買賣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但出賣人就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可以作為要約。關于學區房的宣傳,因學區的設立、招生計劃的安排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該部分內容開發商、購房人均可以通過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查閱,除非雙方對此另有特殊約定,均不應作為合同內容,而僅屬于一般要約邀請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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