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認購之后買賣合同應協商確定

2019-01-12 23:3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2014年12月19日,張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昆山某花園小區認購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張某認購某花園小區36幢106室;認購時應繳納定金20000元,作為該物業總樓款的一部分;認購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七日內支付相應購房款,并約定了房屋面積、總價、付款方式等。同日,張某向某置業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
2014年12月24日,張某至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與售樓人員就交房時間發生爭執,未能達成一致。后,張某要求某置業公司退還定金未果,提起訴訟。
經審理,昆山法院認為,合同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任何一方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當事人。本案中,張某與某置業公司雖然在簽訂認購書時就買賣的房屋、面積、價款等達成一致,但其中并未約定交房時間。
張某在約定日期至某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就交房日期無法達成一致,非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該預約合同應予解除。所涉定金,亦應退還。2015年7月29日,昆山法院判決:某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張某購房定金20000元;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某置業公司負擔。
昆山個人房源網小編從此案中可以得知:買房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書之后,雙方均應按認購書的約定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條款的設置,除認購書約定之外,亦應通過協商確定。
法官提醒
在一手房銷售中,先簽訂認購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模式廣泛推廣。開發商或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時,應就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包括房屋、價款、支付方式、交房期限以及其他雙方約定事項,達成一致,并載入認購書。
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上述認購書內容應作為合同條款,因認購書內容一般較為簡略,雙方仍應就其他合同條款協商確定,確就其他重要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均不構成違約,所涉定金等亦應退還。
責任編輯:昆山房產網
孫守旺
2014年12月24日,張某至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與售樓人員就交房時間發生爭執,未能達成一致。后,張某要求某置業公司退還定金未果,提起訴訟。
經審理,昆山法院認為,合同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任何一方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當事人。本案中,張某與某置業公司雖然在簽訂認購書時就買賣的房屋、面積、價款等達成一致,但其中并未約定交房時間。
張某在約定日期至某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就交房日期無法達成一致,非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該預約合同應予解除。所涉定金,亦應退還。2015年7月29日,昆山法院判決:某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張某購房定金20000元;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某置業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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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一手房銷售中,先簽訂認購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模式廣泛推廣。開發商或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時,應就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包括房屋、價款、支付方式、交房期限以及其他雙方約定事項,達成一致,并載入認購書。
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上述認購書內容應作為合同條款,因認購書內容一般較為簡略,雙方仍應就其他合同條款協商確定,確就其他重要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均不構成違約,所涉定金等亦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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