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公司逾期未協助辦理房產證,業主獲賠3000元違約金

2019-01-15 22:43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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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個人房源網2016年5月5日消息:業主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約定協助其辦理、取得房地產權證,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商支付違約金。近日,樂昌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合同糾紛案,并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元。
據悉,2014年7月,原告劉英(化名)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預售商品房屋總價款為600000元,被告應當在2015年6月20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協助原告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
如因被告的責任,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即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即付清了購房款,但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善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將辦證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協助原告取得房地產權證。原告遂以被告逾期協助辦證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辦理并取得上述房產房地產權證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宣判后,被告服判且依法履行了該判決內容。
責任編輯:韶關房產網
曾德利
據悉,2014年7月,原告劉英(化名)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預售商品房屋總價款為600000元,被告應當在2015年6月20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協助原告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
如因被告的責任,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即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即付清了購房款,但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善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將辦證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協助原告取得房地產權證。原告遂以被告逾期協助辦證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辦理并取得上述房產房地產權證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宣判后,被告服判且依法履行了該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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