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延期交付或有質量問題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2018-12-14 22:08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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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個人房源網2016年4月25日消息:“ 開發商延期交房,房屋有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日前,游仙區法院審結一起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官司。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并非商品房開發商,因房屋延遲交付或房屋質量糾紛,業主應當另行主張。
因房屋延期交付和質量問題,鬧起物業費官司
今年 3 月初,綿陽城區某物業公司將小區業主陳先生告上游仙區法院,訴稱原被告 2012 年 12 月 8 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另約定,被告逾期交納物業費,從逾期之日起,按未交費用每日 3‰ 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每季度累計復利一次。
合同簽訂后,原告在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期間,為被告提供了物業服務,但被告一直未交納物業費。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費 5292 元,按逾期金額的 3‰ ,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9746.10 元。被告林先生表示無法接受物業公司的訴求。林先生認為,因開發商和原告物業公司的原因,本應在 2012 年 4 月 25 日完成交房,直到 2012 年 12 月 24 日,被告才真正開房進屋,原告給被告造成 8 個月的損失,應予賠償。
林先生說,開發商給原告物業公司造成損失,開發商已賠付了三年物管費并轉交給了被告物業公司。既然開發商代被告支付了三年物業費用,就不存在欠交物業費的問題。此外,被告收房時發現房屋存在漏水,因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承諾再次代被告支付三年物業費用。
物業公司怠于履行物業服務,小區公共部分靠近二橋位置被非法移交私人開設茶樓,本為全體業主共有區域,消防通道設置不合理,公共平臺、樓頂也被非法出租。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就不能收取物業費。林先生還認為,收費標準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非常不合理、不公平。
法院判決:糾紛可另行主張物業費還是要交
庭審中,原告辯稱沒收到開發商代被告墊付的物業費,原告也未向業主承諾免除物業費,被告與開發商之間因房屋質量產生的糾紛,與本案無關。法院審理認為,因不能確認開發商代交物業費的事實,被告應按約定支付物業費。
房屋延遲交付及房屋質量產生的糾紛,應向開發商另行主張。即使開發商代交物業費的約定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的規定,該債務轉讓對合同債權人即本案原告并不發生效力,原告仍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責任。
被告提供的物業服務方面有問題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原告存在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約定的物業服務,原告收取物業費的訴求予以支持。法院認為,物業合同簽訂時間為 2012 年 12 月,原告主張從 2012 年 5 月計算物業服務費無證據證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數額過高,應予以調整。
今年 3 月 20 日,游仙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林先生向原告支付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的物業管理費 4189.82 元;以本金 4189.82 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向原告某物業公司支付違約金。
物業服務有問題的證明不力,法院不支持拒交物業費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之前,綿陽市各級法院已在此類案件中多次判決物業公司勝訴。游仙區法院奉法官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如果業主證據不力,不交物業費是要輸官司的。
奉法官提醒說, 依照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公司也應整改服務中存在的問題。業主要維權,也應注意搜集物業公司在服務質量方面存在不足的證據,以減輕自己違約的責任。
責任編輯:綿陽房產網
張倏越 記者 黃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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