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占門面起爭執,房主將租賃戶告上法庭

2019-01-04 20:00
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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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個人房源網2016年4月25日消息:順慶區一條街上有6間門面房,因為78號與80號相鄰的立柱沒有張貼門牌, 引起房主與一位租房戶的爭議。房主王良將左側第二間起的4間房屋分為兩部分對外招租。
承租戶馮唐認為他租賃的76號和78號門面一共有3間,并占用了一年多時間。而房主卻認為只有2間,將馮唐告上了法庭。昨(24)日,記者從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4月1日判決馮唐退出多占用的一間門面房,并向原告賠償占用期間的租金損失。
租房合同表述不清承租戶占3間房
順慶區某街有一排6間門面房,最左側的兩個門面中間的立柱上沒有張貼門牌。2014年5月30日,房主王良將左起第2間到第5間這4間門面房分成兩部分對外公開競拍招租, 房主表述74號為一部分,76號和78號為另一部分,在《競拍注意事項》上載明:74號門面房的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76號和78號建筑面積為88平方米。
王良在《競拍注意事項》特別提示:標的按移交現狀為準進行公開競租, 競租人不能以實際使用面積和競租公示面積有出入為由, 要求出租人退還部分或全部租金。
經公開競租,馮唐競得76號和78號房屋,并于2014年5月30日和房主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建筑面積為88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10萬元。路英競得74號門面房,租期3年,租金12萬元。路英在參加競租時,房主曾明確告訴她,是兩間門面房。
馮唐認為,74、76和78號門牌號對應了4間門面房,其中78號門牌是兩間房屋,他租到了76號和78號門面房,一共應有3間房屋,遂占用了左起第2至第4間共3間門面房。 而租到74號門面房的路英只剩下一間門面房,為此,路英一直要求房主王良按合同提供兩間門面。
房主王良將馮唐告上法庭, 請求判決被告馮唐立即騰退占用的一間門面房,并以每天333元的標準, 判令馮唐賠償占用商鋪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租金損失。
法院判決騰退商鋪并賠償房主損失
順慶區人民法院受理王良的訴訟請求后,開庭進行審理此案。
原告王良在法庭上訴稱,74號門面房應包含兩間,76號、78號各一間,被告租賃的只有兩間房屋,卻占用了3間。
被告馮唐在法庭上辯稱: 他租到的78號門牌管了兩個門面,即左起第2間和第3間,被告所租的76號和78號,應該是3間門面,所涉房屋不能以面積計算租賃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競租對象為兩個標段,4間門面,被告馮唐和第三人路英各兩間,最后競買成交價為一個10萬元,另一個12萬元。
兩個拍賣標的所涉房屋面積為80平方米和88平方米, 本身就能證明每一個拍賣標的所涉房屋是兩間門面, 否則將出現巨大的面積差距,這將失去基本的合理性,特別是被告馮唐的租賃價格是10萬元, 與第三人路英的租賃價格12萬能夠進一步充分印證兩個標的所涉房屋系兩間門面房。
法院同時確認,招租資料載明的76號和78號兩間門面的面積存在錯誤,應當為80平方米而非88平方米。原告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多占的一間門面房應當退還,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相應的租金損失。 導致被告多占一間門面房,原告存在一定過錯,一是原告對競拍招租、競租標的所涉房屋的門牌號解釋不夠,二是所涉房屋面積標注錯誤, 其中兩間門面房多標了8平方米,因此,被告多占用一間門面房給房主造成的損失,在計算時可適當降低。
4月1日,順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馮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 騰退多占用的一間門面房,此外,以每天180元的標準賠償占用該門面房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文中人物系化名)
責任編輯:南充房產網
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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