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剛接手門面就挨封 原是“二房東”作祟

2018-12-13 23:31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90后的小龐想開家餐廳創業,卻沒想到自己剛接手顏先生轉讓的餐廳,竟然被房東給封了鋪,導致無法營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龐將顏先生訴至法院。日前,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判決顏先生返還小龐門面轉讓費3萬元,并賠償水電費 、房屋租金損失6000余元。
剛接手經營就挨房東封鋪
2014年,小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彎塘路經營餐廳的顏先生。隨后,雙方達成協議,顏先生將餐廳轉讓給小龐,小龐則要給顏先生轉讓費3萬元 、店內設施材料費2萬元 、加盟費3萬元,合計8萬元。
而在轉讓合同中還約定:“甲方需保證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內商鋪不出現房東收房。如發生以上狀況,甲方需向乙方歸還3萬元轉讓費。”后來,小龐向顏先生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款項共計7.萬元后,取得了該店的經營權。
然而,就在小龐在經營幾個月后,真正的房東阿秋出現了。阿秋來到店里告知小龐要收回房屋,小龐趕緊找來顏先生與阿秋協調。這時小龐才得知,顏先生竟偽造了其與房東的租賃合同,未經房東阿秋同意就將餐廳轉租給小龐。
據柳州個人房源網了解,2014年10月10日阿秋將門面封死,導致餐廳已無法營業。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小龐還將顏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已解除;顏先生返還轉讓費 、店內設施材料費 、加盟費等合計7.5萬元;顏先生賠償水電費 、房租 、營業損失等。
法院判“二房東”返還賠償
城中區法院經審查明認為,雙方合同簽訂后,小龐已按照約定支付了轉讓費 、店內設施材料費與加盟費, 但小龐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理由是顏先生未經房東許可轉租商鋪,導致房東提前收回商鋪,自己無法進行經營,顏先生有重大違約情形。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包括商鋪 、店內設施材料和加盟經營權轉讓等3個方面的內容。
關于店內設施材料轉讓 、加盟事宜已經實際履行,小龐并未提供證據證實以上兩項內容具有違約行為,即使小龐不能在涉案商鋪中經營餐吧,其完全可以另行選址,使用從顏先生處轉讓的設備 、材料,依照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該品牌的餐飲。因此,房東收房的違約事由,并不能導致整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事由也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其他條件,即無權要求解除整個轉讓合同。
關于轉讓費的問題。法院認為,因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出現房東收房情形,顏先生需向小龐返還3萬元的轉讓費,本案即是發生合同載明的違約事由,根據合同約定顏先生應返還3萬元的轉讓費。另外,顏先生的違約行為導致小龐停業,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也應由顏先生承擔,遂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柳州房產網
記者 李瀾 通訊員 吳漩漩
剛接手經營就挨房東封鋪
2014年,小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彎塘路經營餐廳的顏先生。隨后,雙方達成協議,顏先生將餐廳轉讓給小龐,小龐則要給顏先生轉讓費3萬元 、店內設施材料費2萬元 、加盟費3萬元,合計8萬元。
而在轉讓合同中還約定:“甲方需保證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內商鋪不出現房東收房。如發生以上狀況,甲方需向乙方歸還3萬元轉讓費。”后來,小龐向顏先生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款項共計7.萬元后,取得了該店的經營權。
然而,就在小龐在經營幾個月后,真正的房東阿秋出現了。阿秋來到店里告知小龐要收回房屋,小龐趕緊找來顏先生與阿秋協調。這時小龐才得知,顏先生竟偽造了其與房東的租賃合同,未經房東阿秋同意就將餐廳轉租給小龐。
據柳州個人房源網了解,2014年10月10日阿秋將門面封死,導致餐廳已無法營業。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小龐還將顏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已解除;顏先生返還轉讓費 、店內設施材料費 、加盟費等合計7.5萬元;顏先生賠償水電費 、房租 、營業損失等。
法院判“二房東”返還賠償
城中區法院經審查明認為,雙方合同簽訂后,小龐已按照約定支付了轉讓費 、店內設施材料費與加盟費, 但小龐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理由是顏先生未經房東許可轉租商鋪,導致房東提前收回商鋪,自己無法進行經營,顏先生有重大違約情形。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包括商鋪 、店內設施材料和加盟經營權轉讓等3個方面的內容。
關于店內設施材料轉讓 、加盟事宜已經實際履行,小龐并未提供證據證實以上兩項內容具有違約行為,即使小龐不能在涉案商鋪中經營餐吧,其完全可以另行選址,使用從顏先生處轉讓的設備 、材料,依照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該品牌的餐飲。因此,房東收房的違約事由,并不能導致整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事由也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其他條件,即無權要求解除整個轉讓合同。
關于轉讓費的問題。法院認為,因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出現房東收房情形,顏先生需向小龐返還3萬元的轉讓費,本案即是發生合同載明的違約事由,根據合同約定顏先生應返還3萬元的轉讓費。另外,顏先生的違約行為導致小龐停業,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也應由顏先生承擔,遂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柳州房產網
記者 李瀾 通訊員 吳漩漩
本網頁內容由用戶提供,不代表本網站觀點。本網站不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您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