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簽買賣合同棄購商品房全額退還預收費用

2018-12-28 05:59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交了訂金,沒簽訂購房合同,由于自身的原因取消購房計劃,卻遭遇訂金不退的情況;支付了認籌款,由于開發商要延遲交房,現在不想購買這套房子了,可之前的認籌款卻要不回來……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為產生的糾紛不少,不過,從今日起,根據新的《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消費者放棄購買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費用。
未簽訂購房合同預收費用難要回
今年2月13日,馬鞍山市的李先生看中了某樓盤的一套房子,并于當天交了1萬元訂金,購房合同手續當時未辦理。后來,因某種原因,李先生不想要這套房子,于是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的訂金,可開發商拒不返還訂金。2月17日,李先生將電話打進了“12315”投訴要求處理。最終,經馬鞍山市工商局市場規范管理局與開發商協調,李先生順利拿到1萬元訂金。
同樣,今年1月3日,陶女士看中了馬鞍山某樓盤的一套房子后,付了10500元訂金。后來,陶女士發現所購買的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不符,要求開發商退還訂金遭拒。1月11日,陶女士打電話向“12315”投訴。
新《條例》:簽合同前反悔,開發商應當返還預收款
“根據新《條例》第三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消費者放棄購買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費用。”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副科長張麗娟說,新《條例》明確規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變更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在批準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預定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作出是否繼續購買的書面答復;未作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消費者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張麗娟介紹,商品房交付時,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所購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面積測繪報告、公攤構成和計算說明等材料。根據新的《條例》,要求商品房交付后,經依法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退房。消費者退房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購房費用,并承擔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新《條例》維權更有力量
“與新《條例》相比,原《條例》中規定,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據張麗娟介紹,欺詐行為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未告知買受人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隱瞞所售房屋屬于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有符合其中之一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張麗娟說,為有效解決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時遇到的問題,新《條例》創設了一些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制度,明確一系列保護措施,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力量。
責任編輯:馬鞍山房產網
文/記者 劉明培
未簽訂購房合同預收費用難要回
今年2月13日,馬鞍山市的李先生看中了某樓盤的一套房子,并于當天交了1萬元訂金,購房合同手續當時未辦理。后來,因某種原因,李先生不想要這套房子,于是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的訂金,可開發商拒不返還訂金。2月17日,李先生將電話打進了“12315”投訴要求處理。最終,經馬鞍山市工商局市場規范管理局與開發商協調,李先生順利拿到1萬元訂金。
同樣,今年1月3日,陶女士看中了馬鞍山某樓盤的一套房子后,付了10500元訂金。后來,陶女士發現所購買的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不符,要求開發商退還訂金遭拒。1月11日,陶女士打電話向“12315”投訴。
新《條例》:簽合同前反悔,開發商應當返還預收款
“根據新《條例》第三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消費者放棄購買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費用。”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副科長張麗娟說,新《條例》明確規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變更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在批準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預定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作出是否繼續購買的書面答復;未作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消費者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張麗娟介紹,商品房交付時,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所購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面積測繪報告、公攤構成和計算說明等材料。根據新的《條例》,要求商品房交付后,經依法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退房。消費者退房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購房費用,并承擔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新《條例》維權更有力量
“與新《條例》相比,原《條例》中規定,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據張麗娟介紹,欺詐行為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未告知買受人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隱瞞所售房屋屬于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有符合其中之一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張麗娟說,為有效解決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時遇到的問題,新《條例》創設了一些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制度,明確一系列保護措施,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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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 劉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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