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起訴拿到違約金

2019-01-15 22:44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隨著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購房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一起購房者起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案件在新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房地產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以35.8萬元按日萬分之零點五支付張先生違約金至房屋交付之日。
2013年1月16日,家住新野縣的張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先生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單元樓一套,房屋價款為35.8萬元,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超過90日后,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購房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房地產公司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張先生便交付了購房款。截至到2015年7月17日,房地產商依舊沒有交房,張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南陽房產網
記者 王朝榮 通訊員 張延波
2013年1月16日,家住新野縣的張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先生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單元樓一套,房屋價款為35.8萬元,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超過90日后,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購房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房地產公司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張先生便交付了購房款。截至到2015年7月17日,房地產商依舊沒有交房,張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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